曹蒙蒙与石磊、杨敬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4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费蜜王超孙守明
【审理法官】费蜜王超孙守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蒙蒙;石磊;杨敬涛;李如珂;曹军
【当事人】曹蒙蒙石磊杨敬涛李如珂曹军
【当事人-个人】曹蒙蒙石磊杨敬涛李如珂曹军
【代理律师/律所】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王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栗雪松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云金是谁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王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栗雪松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正刚王淳栗雪松
【代理律所】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蒙蒙;曹军
【被告】石磊;杨敬涛;李如珂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0-23 03:13: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刘晓燕、纺织品公司没有
异议。刘延花等13人对下列事实提出异议:1.2007年9月20日纺织品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选举持股代表,故所谓27个持股小组长不能代替职工行使权利。2.2009年2月9日纺织品公司也没有召开股东会,该股东会决议是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制作,然后要求27个小组长签字。3.一审法院认定纺织品公司在2009年2月退还了现金股股金122.3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本身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丁勇成、冷瑶的起诉。丁勇成、冷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3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延花、张航宽、崔坤、孙佃梅、胡海红、耿建春、程少昆、陈立霞、颜陈、李彩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刘延花、张航宽、崔坤、孙佃梅、胡海红、耿建春、程少昆、陈立霞、颜陈、李彩泽、陈树红、邵祝峰、聂光芹(以下简称刘延花等13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曹蒙蒙与石磊、杨敬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4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蒙蒙。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林,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淳,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如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雪松,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蒙蒙因与被上诉人石磊、杨敬涛、李如珂、原审第三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费 蜜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孙守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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