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71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冰羚
【审理法官】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海玲;高景涛;陈颖;深圳市金梦美珠宝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海玲高景涛陈颖深圳市金梦美珠宝有限公司 何琳 陈坤
【当事人-个人】陈海玲高景涛陈颖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梦美珠宝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树深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树深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树深
【代理律所】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海玲
【被告】高景涛;陈颖;深圳市金梦美珠宝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海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0:56:04
陈海玲、高景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71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深,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景涛(曾用名曾秋桂)。
原审被告:陈颖。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梦美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湖区翠竹街道仙路彩宝交易中心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颖,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海玲因与被上诉人高景涛、原审被告陈颖、深圳市金梦美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6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海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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