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陈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12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发清黄晓健邱翠
何琳 陈坤【审理法官】许发清黄晓健邱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玲;陈斌
【当事人】王玲陈斌
【当事人-个人】王玲陈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玲
【被告】陈斌
【本院观点】该证明并无经办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交换质证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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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王玲系农村居民,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近三年的收入情况,故其误工费可参照福建省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现王玲主张按照2017年福建省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58068元认定其误工费为3659.08元,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以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王玲的误工费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定王玲的医疗费4060.27元、护理费10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1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因此,王玲的损失合计9368.15元。陈斌殴打王玲并导致王玲受伤,陈斌亦受到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王玲对此并无过错,故陈斌应对王玲的损失9368.15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王玲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 二、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玲各项损失合计9368.15元; 三、驳回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王玲负担25元,陈斌负担5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23: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3日21时许,陈斌在南平好日子KTV向王玲询问充电宝如何使用,王玲表示不清楚怎么使用,随后陈斌辱骂王玲,双方发生口角,后陈斌殴打王玲,致使王玲脸部、头部等处受伤,王玲的手机摔坏。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陈斌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王玲受伤后,在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住院了8天(2019年4月3日至4月11日)。花费住院费共计4060.27元。出院时,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在疾病证明书中载明:“注意休息半月,合理增加营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斌因琐事与王玲发生争执,未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殴打王玲造成王玲受伤,侵害了王玲的生命健康权,由此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对此,陈斌负有过错,应当依法对王玲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的问题,2019年4月3日,王玲被陈斌打伤后,入住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住院,住院费共计4060.27元,该部分医疗费应认定是王玲遭受的损失,予以支持。王玲出院后,自行又到南平市第一医院,所花费的医疗费不属于住院费,对于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实际收入损失,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王玲被陈斌殴打受伤住院8天,出院时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建议休息半个月,故误工天数确定为23天,王玲系农村户口,根据《关于传发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整部分数据的通知》中统计,其中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821元/年,故王玲的误工费为1122.97元(17821/年÷365天×23天﹦1122.97元)。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照《2018年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48784元/年的标准,平均工资按133.6元/计算,王玲被护理的天数为8天,故护
理费为1068.8元(133.6元×8天﹦1068.8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本地区相关规定,公务人员出差南平市辖区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30元,王玲住院8天,每天30元,共计240元。关于营养费问题,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住院建议王玲增加营养,故酌定营养费为240元。关于交通费的问题,根据王玲住院及情况,其主张交通费100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综上,王玲因本案诉争纠纷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4060.27元、误工费1122.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100元。关于王玲要求陈斌赔礼道歉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陈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玲医疗费4060.27元、误工费1122.97元、护理费10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6832.04元。二、驳回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误工费1122.97元,改判王玲的误工费为3659.08元。事实和理由:王玲系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以务农维持生计,无法提供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等材料证实王玲从事的行业及工资标准。王玲务农的收入并不稳定,只能按照农林牧渔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故应认定王玲的误工费为3659.08元。一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害了王玲的合法权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所述,王玲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玲、陈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7民终12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建棠,南平市延平区中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积仁,南平市延平区中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斌。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误工费1122.97元,改判王玲的误工费为3659.08元。事实和理由:王玲系居住在农村的农民,以务农维持生计,无法提供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等材料证实王玲从事的行业及工资标准。王玲务农的收入并不稳定,只能按照农林牧渔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故应认定王玲的误工费为3659.08元。一
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害了王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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