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与胡杰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渝03民终6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付琴项江陵陈江平
【审理法官】贺付琴项江陵陈江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明华;胡杰;张玲
【当事人】周明华胡杰张玲
【当事人-个人】周明华胡杰张玲
【代理律师/律所】周洁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洁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洁
【代理律所】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明华
【被告】胡杰;张玲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周明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周明华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3:04:36
周明华与胡杰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何琳 陈坤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终6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明华因与被上诉人胡杰、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3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明华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明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周明华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贺付琴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陈江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敖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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