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殿灵、周聪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497号 
【审理程序】朱彩灵二审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殿灵;周聪敏;王广磊 
【当事人】丁殿灵周聪敏王广磊 
【当事人-个人】丁殿灵周聪敏王广磊 
【代理律师/律所】曹宪科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宪科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宪科 
【代理律所】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丁殿灵;周聪敏 
【被告】王广磊 
【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王广磊与丁殿灵系多年朋友关系,2018年4月起双方发生多笔经济往来。关于案涉借款用途,一审中,王广磊称案涉借款系丁殿灵用于偿还信用卡及做生意资金流转,丁殿灵称其与王广磊在2018年4、5月份合伙做粽子团购生意,王广磊投资200000余元,丁殿灵还存在外债,故向王广磊借钱偿还外债,后双方协商后确定共560000万元借款。但丁殿灵陈述认为借款用于偿还的系其个人外债,关于其向其妻子周聪敏转账是因为周聪敏父亲、舅舅等人帮丁殿灵贷款,还有周聪敏同学朋友等人的债务,故通过其妻子周聪敏归还。丁殿灵一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550000元减去从打条后已偿还的金额,也愿意为丁殿灵支付相应的利息,已偿还的金额以丁殿灵说的为准。二审中丁殿灵称借款中有十几万是做生意的,其他用于买网上等。并称与周聪敏之间10万余元的转账系其偷刷周聪敏信用卡、以周聪敏名义贷款,因此用周聪敏的卡还钱产生的。同时,
根据丁殿灵与王广磊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1日丁殿灵称“我说我自己对的账,是55万左右,因为我是按照银行卡转账算的,我真的忘了那1万的现金了"。2020年1月17日,丁殿灵、周聪敏签订《离婚协议书》,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31a号楼3单元4层10号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偿还),婚后债务五万元由男方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本金数额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自2018年4月起王广磊多次向丁殿灵出借款项,丁殿灵亦不定期的归还部分借款,两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2019年7月10日丁殿灵向王广磊出具借条中明确载明“从2018年5月份至今,共计向王广磊借款¥550000元整(伍拾伍万元整)",双方对该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对2019年7月10日之前账目进行结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庭审中,丁殿灵对案涉借款金额表示认可,愿意向王广磊偿还,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借条、转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认定案涉借款尚欠500000元未归还并无不当。丁殿灵上诉主张双方尚欠借款金额应为420000元,在举证时又主张尚欠325099元,其陈述前后不一致,王广磊针对案涉款项计算进行说明,并称除了银行转账,双方还存在现金支付及其因丁殿灵借款产生的利息等费用。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亦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现金交付等事实。因此,丁殿灵二审提交的转款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全部款项来往及结算金额的依据,对丁殿灵该
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聪敏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丁殿灵、周聪敏上诉主张案涉多次多笔借款均用于其本人生意周转,周聪敏并不知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庭审中又称除去做生意的十几万,其他款项用于购买等网络赌博,其陈述前后矛盾,丁殿灵亦未能提交证明实施赌博行为的初步证据,对于赌博方式、赌博具体资金收支情况亦等不能明确说明,也未针对赌博网站进行报警,在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于丁殿灵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中,案涉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虽为550000元但款项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多次借款还款后结算形成的总金额,且上述频繁资金往来均发生在丁殿灵、周聪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中,王广磊为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丁殿灵、周聪敏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申请调取
丁殿灵中信银行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显示在丁殿灵向王广磊借款期间,丁殿灵向周聪敏多次转账,总金额达10xxx00余元,丁殿灵一审述称转款原因系通过周聪敏偿还周聪敏父亲、舅舅等人替其办理的贷款及周聪敏朋友借款,二审中又称系偿还丁殿灵因赌博利用周聪敏手机办理的网贷等款项,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按照日常经验法则,周聪敏在接受多笔转款情况下称其对于案涉借款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周聪敏虽未在案涉借条上签字,但双方系多年好友,各方亦认可王广磊曾在丁殿灵、周聪敏都在场的情况下到家中催讨借款,周聪敏也曾通过支付宝向王广磊还款。因此,综合本案借款出借方式、借款期间王广磊与周聪敏资金流转情况、各方当事人陈述等,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周聪敏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丁殿灵、周聪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丁殿灵、周聪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28: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广磊和丁殿灵系朋友关系。从2018年4月起丁殿灵多次向王广磊借款,2019年7月10日,经双方结算,丁殿灵共向王广磊借款5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丁殿灵为王广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丁殿灵从2018年5月至今,共计向王广磊借款550000元整(伍拾伍万元整)。借款人:丁殿灵2019年7月10日本人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归还王广磊人民币100000元整拾万元整丁殿灵",丁殿灵在该借条上签名。后丁殿灵向王广磊偿还借款50000元,下欠500000元未偿还。丁殿灵称,愿意承担550000元减去从打条7月10日以后已偿还的金额,愿意为王广磊支付相应的利息,已偿还的金额以王广磊说的为准。2018年5月21日,周聪敏通过支付宝向王广磊偿还借款2500元。2018年4月至7月丁殿灵通过中信银行向周聪敏转账10万余元。另查明,丁殿灵、周聪敏系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丁殿灵多次向王广磊借款,经双方结算,丁殿灵向王广磊借款550000元,并向王广磊出具借条一份,后丁殿灵向王广磊偿还50000元,下欠500000元未偿还,故对王广磊主张丁殿灵偿还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广磊主张要求丁殿灵从2019年8月1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广磊主张丁殿灵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称丁殿灵借款是用于日常资金周转及偿还借款,周聪敏对此是明知的,丁殿灵称其向王广磊的借款是个人债务,但案涉债务550000元不是丁殿灵一次性向王广磊进行借款,而是从2018年4月到7月多达40余笔的借款在王广磊和丁殿灵结算后确定的借款数额,借款金额从3000元到50000元不等,且王广磊和丁殿灵多次发生借款、还款然后再次借款、再次还款的行为,丁殿灵的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丁殿灵向王广磊的借款发生于2018年4月到7月,在此期间丁殿灵通过中信银行向周聪敏转账10万余元,丁殿灵称其向周聪敏的转款是用于偿还周聪敏的父亲及其他亲戚的借款,丁殿灵未明确转款款项的来源,不能排除转账款项的来源是向王广磊的借款;2018年5月21日,周聪敏通过支付宝向王广磊偿还借款2500元,表明周聪敏向王广磊偿还过债务;综上,丁殿灵向王广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周聪敏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
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丁殿灵、周聪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广磊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0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广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丁殿灵、周聪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