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灵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桐公(北)行罚决字[2021]0232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北)行罚决字[2021]0232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60100 朱彩灵
【处罚日期】2021.11.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桐庐县
【处罚对象】吴灵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1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9日19时15分许,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在对桐庐县桐君街道某旅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旅馆负责人吴灵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仵某的身份信息,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灵珠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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