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7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
【审理法官】钱建军沈妙夏祖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雅玲;义乌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朱雅玲义乌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朱雅玲
朱彩灵【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朱淑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淑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淑才王英豪
【代理律所】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朱雅玲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雅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朱雅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3:25:49
朱雅玲、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7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雅玲。
委托代理人朱淑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健,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旭华,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朱雅玲因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初5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雅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雅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雅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钱建军
审判员 沈 妙
审判员 夏祖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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