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工程投资整体管理工作中,对于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有效和妥善地解决工程移民的搬迁和安置问题,不仅是水利水电事业顺利发展的关键,也是预防和减缓社会矛盾的关键。本文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
中途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一、我国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机制概述
目前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坚持“开发性移民”原则,采用“前期补偿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补偿原则有:(1)补偿法定原则,即对水电工程移民进行补偿是宪法规定的义务;(2)以人
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即移民补偿应当以满足移民的生存和发展为依据;(3)利益协调原则,即移民补偿应当协调各方相关利益;(4)合理补偿原则,即对移民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而不是全额补偿,该原则基于利益协调原则,并为我国实施的征收补偿实践所证明。补偿标准有:(1)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2006年移民条例规定了“16倍标准”,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和专项设施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2006年移民条例规定“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也即“三原标准”。
我国的移民补偿机制的特点:(1)我国的土地征收不实行“市场价格”标准,这由我国特殊的土地管理制度决定,在我国,国家垄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级市场,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首先须由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将土地归为国有,再由国家向开发单位出让,不允许公民直接依据市场价格将土地直接转让给开发单位,土地使用权不能被作为交易标的,所以不存在“土地的市场价格”;(2)我国不区分工程项目的公益与非公益性质,按照计划经济思路,一切经济发展活动由国家统一进行,任何开发项目都具有公共性质,国家负责失地公民的迁移安置、生活就业以及后续保障工作,因此计划经济指导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没有必要区分是否为公益目的;(3)我国对移民实行“合理补偿”而非“全额补偿”,在我国长期实施地区倾斜和产业倾
斜战略的前提下,中西部利益一贯让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习惯牺牲农业经济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原始积累,所以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其流转价值被严重低估,移民不可能获得完全补偿。
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1、移民补偿的构成不合理
传统的成本效益分析很不充分,未考虑全部的移民成本,社会成本在目前核算过程中通常被忽视。移民损失除了经济、社会成本之外还包括环境成本,如环境和文化资产的损失、社会关系网络的损失、市场的丧失和由搬迁产生的心理伤害等。其问题在于:第一,补偿标准计算方式忽略移民许多潜在经济成本;第二,忽略了移民为此而投入的一部分社会成本;第三,忽略了移民为此付出的大部分环境成本。其中未计入移民补偿的经济成本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价值。未计入移民补偿的社会成本至少包括:(1)被征地农民的再择业成本以及从事新职业所面临的社会成本;(2)被征用土地的升值潜力;(3)补偿的新土地的拆分和设施重建成本;(4)社会关系网重建所需的成本。未计入移民补偿的环境成本至少包括:(1)宗教设施、特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心理文化成本;(2)野生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潜在收益损失;(3)旅
游资源潜在收益损失;(4)新环境适应性所需的成本等。
2、移民补偿的“三原标准”不合理
“移民条例”规定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专项设施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的补偿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费,其问题在于:第一,它要求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部分增加的投资,由移民个人或库区地方政府自行筹资解决”,以黄河上游青海省境内水电工程为例,城镇居民的私房补偿价格最高为487元/m2,而移民自建房屋的造价超过1000元/m2,要自建房与原住房保持同样面积,移民想搬进新宅就必须额外支付几万元的差价,多数移民根本无法承担;第二,我国水利工程多集中在西部地区,其农业、城镇基础设施水平落后,如按照三原”标准重建,其基础设施标准将达不到专业规范要求,也不能体现国家开发西部的战略倾向,会对库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制约;第三,由于淹没区在电站规划阶段许多生产、生活、公益设施的建设都已经明令停止,相对其他地区来说移民以牺牲阶段性的发展来支援工程建设,在搬迁阶段其各种设施的发展已经停滞数年,甚至数十年,如果仍按照“三原”标准补偿重建,移民为此付出的发展停滞的代价将得不到补偿。
3、“差别补偿”
宪法规定,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和征用不因公民身份、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同样,对与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等长期补偿机制,也应当遵循同物同价的市场原则。目前的补偿机制按被征用者身份和财产权属划分补偿标准存在问题。付秀堂教授指出,依据“移民条例”,安置补偿费为“土地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不超过16倍)”,但是土地产值与耕作制度、产量及价格有关,倍数与人均耕地面积有关,上述四个变量的计算都有可变性,由此造成相邻两块等面积、同产量的耕地,仅仅因为权属不同,会出现补偿费用有所差异的现象。
4、补偿费用的垄断性定价
我国征地补偿机制中的补偿价格,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研究制定的,移民不能参与交换价格的形成,移民补偿可视为一种买方垄断性的交易。在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垄断模型中(如图1):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买方垄断市场中,供给曲线S是垄断买方的平均支出曲线AE;受平均支出曲线向上倾斜的影响,边际支出曲线ME必然在其上方;业主为追求被征用土地要素的效用最大化,就会根据单位土地淹没的边际价值等于边际支出的原则确定淹没土地的总量Qm,再结合Qm和平均指数曲线AE,最终得出买方的垄断价格Pm;土地补偿标准应该在大于垄断价格Pm和小于完全竞争市场价格Pe之间。业主利用其买方垄断地位,通过确立补偿标
准来剥夺移民的价值剩余,该剩余等于A、B部分之和,业主将其中的A部分剩余转化为自己所有的同时,造成社会总剩余损失为B、C部分之和。从目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垄断程度来看,Pm与Pe差距巨大,因此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程度非常高,这也是垄断性定价的主要弊端。
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的应对策略
1、制订适宜的相关法律解决移民问题
在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补偿也不例外。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原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与当下的社会实情已不相适宜,导致移民补偿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务必加快我国的《水库移民法》立法工作,使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工作于法有理、有力、有据,进一步规范移民补偿工作的具体管理以及运作,保障移民的切实利益,从而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的顺利开展和移民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制定优惠政策,解决移民就业难题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解决移民后产生的就业问题。比如,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鼓励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移民;开展一些专门的培训班,传授移民一技之长,让其可以在新的环境里谋生。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在移民安置过程当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对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还应当补偿其应有的社会权利,这就是要使失地移民能够被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使其有最低的生活保障,能够享受社会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尽快融入新环境,开始新生活。
结束语
征地移民补偿工作涉及到移民的基本利益、项目业主的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矛盾比较突出且容易显现。依法做好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需各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的要求,落实好有关各方的责任,尤其是政府领导和实施主体作用的发挥与否,直接关系着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工作进度和移民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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