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祖兴、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与唐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筷子兄弟解散【案件字号】(2020)吉民终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淼王婧刘岩 
【审理法官】薛淼王婧刘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祖兴;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唐俨 
【当事人】任祖兴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唐俨 
【当事人-个人】任祖兴唐俨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 
【代理律师/律所】张凤莉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王红梅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谷美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刘晓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凤莉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王红梅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谷美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刘晓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凤莉王红梅谷美蕙刘晓龙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祖兴;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 
【被告】唐俨 
本院观点】任祖兴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并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亦不能证明唐俨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其关于此款项系赌资的上诉理由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任祖兴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并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亦不能证明唐俨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其关于此款项系赌资的上诉理由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由2010年4月2日唐俨通过其母亲齐某向西餐吧账户转款200万元及2010年4月5日任祖兴、西餐吧向唐俨出具200万元借据、西餐吧在
该借据上加盖印章等行为可见,唐俨与任祖兴、西餐吧已形成借款合意,并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任祖兴、西餐吧应依法履行还款责任。至于西餐吧基于何种原因将其印章交由任祖兴保管、使用或其与任祖兴之间是否存在代收款项的约定,并不能成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任祖兴所提交的其与唐某1之间的汇款凭证,并不能证明与涉案债权债务相关,亦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0元,由上诉人任祖兴负担228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负担22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4:14: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俨与任祖兴是朋友关系齐某是唐俨的母亲,唐某1是唐俨的。西餐吧成立于2006年3月17日,系个体工商户,陈德松是实际经营者,任祖兴是西餐吧的管理人员。2007年8月23日长春市二道区顺盛五金建材商店通过光大银行向西餐吧转账23万元。2008年11月6日任祖兴向唐俨出具一枚60万元借条,约定利率2%。西
餐吧和任祖兴为唐俨出具一枚100万元借据,载明:西餐吧向唐俨借款100万元,利率为月利2%,经手人任祖兴。2010年4月5日任祖兴、西餐吧向唐俨出具了一枚200万元借据,载明:今向唐俨借款200万元,月利1.8%,以上打租形式于每月五日前支付利息。唐俨通过其母亲齐某于2010年4月2日向西餐吧账户转款200万元。齐某接受本院询问时称其受唐俨指示向西餐吧转款,其不向西餐吧主张债权,200万元是唐俨的钱。借款发生后,西餐吧和任祖兴未向唐俨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4月2日唐俨委托其母亲齐某给西餐吧转款200万元,4月5日西餐吧、任祖兴向唐俨出具了200万元借据,约定月息1.8%,对该200万元借款予以认定,唐俨提出西餐吧、任祖兴给付20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4月2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任祖兴二审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唐俨向任祖兴提供的欠款均为赌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唐俨的诉讼请求。 
任祖兴、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与唐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民终2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任祖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莉,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
     经营者:陈德松,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美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祖兴、长春市南关区五月花西餐吧(以下简称西餐吧)因与被上诉人唐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祖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莉,上诉人西餐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被上诉人唐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美蕙、刘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俨一审起诉称:2007年唐俨委托长春市二道区顺盛五金建材商店借给西餐吧人民币23万元。2008年4月10日唐俨借款给任祖兴与西餐吧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月利2%。2008年11月6日唐俨借款给任祖兴人民币60万元,用于任祖兴经营西餐吧之用,并约定月利2%。2010年4月5日唐俨委托齐某借给任祖兴、西餐吧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月利1.8%。以上四笔借款至今尚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唐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西餐吧、任祖兴偿还唐俨借款本金383万元、2018年8月13日前的利息7607200元及利息(160万元本金从2018年8月14日按照月利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200万元本金从2018年8月14日按照月利1.8%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2.西餐吧、任祖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西餐吧一审答辩称:我们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应当驳回唐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