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龙案(余公(禁)行罚决字[2021]0662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禁)行罚决字[2021]0662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11.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筷子兄弟解散
【处罚对象】周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1:3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31日上午,周滨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一地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周滨的新鲜尿样使用甲基检测板胶体金法检测呈阳性。周滨对自己于2021年10月29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地房间内使用自制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滨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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