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杰殴打他人案(杭下公(文)行罚决字[2021]0240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下公(文)行罚决字[2021]0240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下城区
【处罚对象】陈振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筷子兄弟解散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4日13时30分许,陈振杰在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路某号浙江中南建设工地上,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陈振杰使用榔头殴打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左耳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势达轻微伤标准)。陈振杰对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振杰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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