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远猥亵案(衢柯公(府)行罚决字[2022]003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公(府)行罚决字[2022]0036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 
【处罚日期】2022.04.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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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地域】柯城区 
【处罚对象】朱志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2:24 
处罚名称
朱志远猥亵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衢柯公(府)行罚决字[2022]00363号
被处罚对象
朱志远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朱志远前往衢州市柯城区山丘酒吧喝酒,随后在酒吧一楼厕所内,因心生念,在陈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亲吻陈某嘴部,并用左手抚摸陈某胸部和下体,朱志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猥亵。经查证,朱志远属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朱志远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1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府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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