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海公()行罚决字[2022]0051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海公()行罚决字[2022]0051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2.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蒋建江
江歌案详细过程【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46
处罚名称 | 蒋建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公()行罚决字[2022]00518号 |
被处罚对象 | 蒋建江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2日19时24分许,蒋建江驾驶浙F****9号小型轿车行经海宁市******口东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检查时,民警发现蒋建江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蒋建江呼气酒精含量为4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经查明,蒋建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0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蒋建江此次行为已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蒋建江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海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2年02月13日起至2022年02月20日止)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硖石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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