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湛、王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辽07民终30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昱凯田稷王金业 
【审理法官】张昱凯田稷王金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湛;王艳玲;张秀芬;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于湛王艳玲张秀芬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湛王艳玲张秀芬李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程相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相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相 
【代理律所】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车继铃个人简介【原告】于湛 
【被告】王艳玲;张秀芬;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因本案一审原告王仲昌在一审判决下发前已经去世,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原告王仲昌在一审判决下发前已经去世,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03:34:17 
于湛、王艳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30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芬。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明。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一号。
     负责人:于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湛与被上诉人王艳玲、张秀芬、原审被告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原告王仲昌在一审判决下发前已经去世,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张昱凯
审 判 员 田 稷
审 判 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芳菲
书 记 员 张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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