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京霖与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4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9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
【审理法官】史善军王素芳汤孙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京霖;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京霖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京霖
【当事人-公司】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魏汉忠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魏汉忠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影魏汉忠
【代理律所】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京霖
【被告】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否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审理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否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诉称其根据被上诉人的工作安排从事大型机械设备或物品的催收工作,诉请确认其基于催收工作事实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案涉债务催收行为涉嫌强制催收,存在犯罪嫌疑,故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李京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0:40:1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就本案而言,李京霖称其与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催收人员于2017年7月2日在蚌埠从事催收工作过程中遭受他人袭击受伤,李京霖反映的上述情况已涉嫌刑事犯罪,且该纠纷中的部分相关人员已被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故李京霖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李京霖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京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该纠纷的部分人员已被启动刑事犯罪为由,裁定本案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事实认定错误。因为无论从涉案的主体上,还是从所涉及法律关系上,本案均与上述指向的刑事案件不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案外人蔡云留、蔡少安等人打伤,目前蔡少安、蔡云留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多种罪名已经过安徽省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目前在二审上诉中。案外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虽然与本案有一定的牵连,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亦不影响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在该起案件中,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的实际涉案行为是执行公务受伤,上诉人目前被公
安机关定性为受害人。而本案的实质是如何界定上诉人的执行公务行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而劳动关系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外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虽然与本案有一定的牵连,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同一事实,亦不影响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也应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进行实体审理。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一审法院也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第三、一审裁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同。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脱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驳回起诉的初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对,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上诉人李京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李京霖与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9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京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汉忠,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1-1403。
法定代表人:王亚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蒙,该公司工作人员。
车继铃个人简介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京霖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迦南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2民初3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京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该纠纷的部分人员已被启动刑事犯罪为由,裁定本案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事实认定错误。因为无论从涉案的主体上,还是从所涉及法律关系上,本案均与上述指向的刑事案件不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案外人蔡云留、蔡少安等人打伤,目前蔡少安、蔡云留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多种罪名已经过安徽省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目前在二审上诉中。案外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虽然与本案有一定的牵连,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亦不影响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在该起案件中,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的实际涉案行为是执行公务受伤,上诉人目前被公安机关定性为受害人。而本案的实质是如何界定上诉人的执行公务行为,即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而劳动关系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外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虽然与本案有一定的牵连,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同一事实,亦不影响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也应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进行实体审理。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一审法院也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第三、一审裁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同。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脱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驳回起诉的初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对,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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