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评福清纪律爆炸案
案件回放: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大楼一层众来访接待室门前发生邮件爆炸案。随后,吴昌龙、陈科云等五人先后以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抓捕,并于2002年1月移送至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历经两次补充侦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底开庭审理该案,但没有当庭宣判。两年后,福州市中院第二次不公开审理该案,对主嫌陈科云和吴昌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扫黑风暴最大反派是谁年和三年。该五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再次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陈科云、吴昌龙仍被判死缓。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然而之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一直没有再开庭审理,直到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吴昌龙等5名被告人被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12年的积案终于尘埃落定。
此案相关链接:
据报道,2004年12月5日,当此案件还没有移送到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就已经着手给核心办案人员请功,向上呈送了一份专案组主审、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等办案人员二等功请功报告。报告中总结,办案人员“冒着酷暑,克服疲劳”,“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一遍不行二遍,二遍不行三遍,如此下去”,嫌疑人们这才“不得不低下了头,全面把犯罪事实讲了出来”,“是我局成功查破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又一典范”。
帮帮思考:
帮帮观点:
1.执法者缺乏对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
也许在一些执法者眼里,一介贫民被关押12年算不得什么,他们无须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而且,随着羁押时间的拖延,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便与案件的结局形成了某种利害关系,
连他们也陷入了“骑虎难下”的尴尬僵局。承办案件执法者的固执己见,或许是出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或许出于一种掩饰,掩饰自己曾经的错误以及由于错误而构成的失职,为了掩饰这种错误和失职,他们宁肯将案件悬而不决,将嫌疑人长期羁押。实际上,这是缺乏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正是缺乏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此案历时12年才得以尘埃落定,被告才得以无罪释放。当然,尽管历时12年,法律的正义最终还是来了,还是让人能够在心酸与心痛中看到些许希望。
2.法律一旦被挟持,“犯罪的耻辱”将变成“法律的耻辱”
法律常被人们认为是正义的化身,而法律的正义一旦被挟持,其所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将是巨大的。正如有学者指出:从福清爆炸案看,惩罚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使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愤恨,变成了对于酷刑的愤恨;人们对于罪犯的憎恶,变成了对于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犯罪的耻辱”变成了“法律的耻辱”。
3.刑讯逼供一日不止,冤假错案将一日不穷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且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非法取证现象仍屡禁不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冤假错案依然不断。刑事诉讼法应该是“被告人权利大宪章”,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为个人与国家追诉机构进行理性的对抗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基本的保障。因此,刑事诉讼立法更应当彰显人权保障理念,推动中国法制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依法治国引向深入。正如法谚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更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我们呼唤并期待程序正义的真正回归!
4.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刑诉法虽然明文规定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公检法之间依然是“重配合、轻监督”。把法律规定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关系演变成了“合作”关系。在这种事实上的司法体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做出有罪判决为止。因此,司法体制不改变,程序正义就很难实现。为了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不要总让法律的正义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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