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与侯拖仙、孟小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18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云昌张俊红赵鹏 
【审理法官】冯云昌张俊红赵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苗彦萍;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杨伟;白二平;王俊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李立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晋中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晋中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苗彦萍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杨伟白二平王俊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李立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晋中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蕾苗彦萍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杨伟白二平王俊维李立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晋中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晋中市多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爱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李文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白红莉、翟丽君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杨彦波、李欣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爱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李文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白红莉、翟丽君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杨彦波、李欣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爱钰李文强白红莉、翟丽君杨彦波、李欣 
【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苗彦萍 
被告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杨伟;白二平;王俊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李立伟 
【本院观点】1、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立伟承担60%的责任,白二平及孙蕾各承担20%的责任,比例划分基本合理,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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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1、一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立伟承担60%的责任,白二平及孙蕾各承担20%的责任,比例划分基本合理,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虽然对此比例持有异议,但其仅为质疑,并无相关的实质证据支持其上诉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本案的各项费用数额计算准确合理,所采用的赔偿标准符合相应规定及实际情况,一审计算数额赔偿数额为744025.3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苗彦萍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认为杨云生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一审判决根据小店区小店街道巩家堡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杨云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符合本案实际,并无不妥。上诉人苗彦萍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虽持异议,但未无相反证据提供,故二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3、本次交通事故系多车造成多人受伤、一人死亡,一审法院将各赔偿案件的赔偿比例统一确定并无不当。但在具体数额承担方面确定由上诉人孙蕾承担37138.64元不当,由于上诉人孙蕾在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有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1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应受到划分比例后计算得出的具体数额限制。若非此,不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也失去了投大额保险的意义。故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孙蕾赔偿原告37138.64元,显然不当,应予纠正。该赔偿款应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一审原告方支付。上诉人孙蕾的该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苗彦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孙蕾的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及杨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及杨伟273666.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及杨伟244138.24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及杨伟73666.3元。”;    四、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苗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及杨伟赔偿11415.92元,被告白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拖仙、孟小英、杨亚星、杨亚红及杨伟赔偿37138.6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8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4998元(已交纳)(其中包含上诉人孙蕾已交纳的72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退还给孙蕾),由苗彦萍负担258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6: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7日19时37分许被告白二平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东中环路(快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源梦驾校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告孙蕾驾驶的×××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3分钟被告李立伟驾驶×××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因观察情况不够碰撞×××号车致使该车碰撞了在现场站立的杨云生(系×××号车乘车人)等人共计6人后该车碰
撞由北向南行驶张利强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同时致×××号车再次又碰撞了其他车辆最终造成了五车损坏乘车人杨云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其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xxx0190000139号)认定被告李立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白二平及孙蕾承担次要责任杨云生等其他人均无责。黄宁驾驶的×××轿车及张利强驾驶的×××面包车无责任。另查明×××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苗彦萍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支公司投保交强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系被告王俊维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保交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实际使用人为被告孙蕾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保险险及限额为100万元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事故发生当日杨云生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共产生各项医疗费用10998.8元。根据清徐县公安局王答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表》《历史户成员信息》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杨云生的父亲杨银娃已于2015年3月17日去世母亲系本案原告侯拖仙杨银娃与侯拖仙育有婚生子女6人杨云生配偶系本案原告孟小英杨云生与孟小英育有婚生女杨亚星、杨亚红两人育有婚生
子杨伟一子。再查明被告苗彦萍作为雇主与被告李立伟之间系雇佣关系且事故发生时李立伟从事雇佣活动。被告白二平系×××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使用人。庭审中原告提供由国网山西供电工程承装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及绫志(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个人薪资收入证明》拟证明杨伟月收入为5000元孟小英月收入4500元杨亚星月收入5000元杨亚红月收入6800元。原告还提供太原小店区小店街道巩家堡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太原市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杨云生自2013年1月起在小店区巩家堡小区租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