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岳哑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20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根义朱雅乐李艳伟 
【审理法官】孙根义朱雅乐李艳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岳哑巴;李巾娜;罗克伟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岳哑巴李巾娜罗克伟 
【当事人-个人】岳哑巴李巾娜罗克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被告】岳哑巴;李巾娜;罗克伟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岳哑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岳哑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准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岳哑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4:35:2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岳哑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安 歌手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20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中澳鑫天办公室某某1/某某。
     负责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羽鹏、王林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哑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留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巾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克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哑巴、罗克伟、李巾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岳哑巴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岳哑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
     准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岳哑巴负担。二审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根义
审判员  朱雅乐
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党李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