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尧基与贺琴、李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2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01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尧基;贺琴;李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李尧基贺琴李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尧基贺琴李小云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海生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陈洁平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刘圳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海生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陈洁平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刘圳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海生陈洁平叶超飞刘圳 
【代理律所】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尧基 
【被告】贺琴;李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社会公共利益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李尧基的上诉主张,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李尧基因本起事故致右下肢损伤致右小腿自膝下10cm以远缺失,评定为七级伤残。优邦公司出具《关于李尧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证实李尧基适合装配国产普通适用型右小腿假肢一具,价格为31500元,因其残肢条件特殊须配专用残肢硅胶套一个,价格为6500元。该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硅胶套适用寿命为2年。李尧基为其日后生活需要购置了假肢并配专用残肢硅胶套,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李尧基购置的辅助器具方便生活需要,有其合理性,考虑到更换周期长,器具的更新和提高等客观情况,一审法院依据李尧基所受伤害及伤残程度,并结合李尧基已支出的该项费用,参照安装辅助器具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支持李尧基第一次安装费用38000元、暂计算20年假肢安装5次及暂计算20年硅胶套安装10次的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李尧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关于假肢调整维护费、假肢装配训练期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优邦公司出具《关于李尧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证实李尧基每年应适时到该公司进行调整、维护,该费用与假肢的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有关,并非每年固定且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审判决认定李尧基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并无不当,予以维持。而对于假肢装配训练期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李尧基在一
审、二审均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生初次装配假肢训练的相关费用,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该项目费用并无不当。李尧基可待此后实际产生更换假肢及调试维护支出后另行主张。  关于误工费、交通费。本案中,李尧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其收入减少,其一审时提交的工作证明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收入情况,且该证明证实其属于打零工,具体工资按实际开料量计算,故一审法院根据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的误工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尧基主张应以国有同行业制鞋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李尧基因本案事故受伤住院,其后进行门诊,其亲属为处理李尧基住院相关事宜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均属合理支出,一审法院结合实际路程及收费标准,酌定支持交通费2000元并无不当。李尧基对交通费提出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尧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该损害结果确实给其带来较大程度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精神痛苦,应给与精神抚慰。因此,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尧基上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尧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平安 歌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8.16元,由上诉人李尧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6:54:47 
李尧基与贺琴、李小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6民终10134号
(2020)粤06民终10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尧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平,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58F。
     负责人:石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飞,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圳,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尧基因与被上诉人李小云、贺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尧基上诉请求判令:1.李小云、贺琴、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李尧基1484254.07元;2.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小云、贺琴、平安保险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计算李尧基残疾辅助器具费年限错误,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假肢费用及残肢硅胶套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尧基因事故导致下肢截肢,需安装、更换假肢。广州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邦公司)具备配制、安装假肢的相关资质,其根据李尧基的客观情况出具安装假肢的证明,假肢安装费3150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残肢硅胶套6500元,每两年更换一次,从初次安装计算至李尧基75周岁,共计40年,李尧基装配假肢的损失应参照优邦公司的证明认定。因此,李尧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为445000元(31500×10+6500×20=445000)。一审判决未按优邦公司的证明认定假肢费及硅胶套费用的计算年限,自行计算20年,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错误,对受害人不公平,李尧基主张计算至75周岁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不支持假肢调整维护费错误。假肢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必然有磨损,定期调整维护必要且合理。优邦公司已出具证明,证实每年调整维护费为假肢总价的8%即2520元。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采纳优邦公司的证明,支持假肢调整维护费。因此,调整维护费为75600元(从初次安装计算至75周岁,共40年,其中新安装10次无须维护,其余30年,每年调整维护1次,调整维护费为2520×30=75600)。
     三、一审判决不支持假肢装配训练期间、定期维护调整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错误。装配假肢需要一个训练、适应的过程,装配假肢训练期间必然产生食宿支出,假肢配制机构已出具证明装配训练的天数,李尧基主张的食宿费用必要合理且有依据,一审判决不支持该费用错误。此外,李尧基下肢截肢,优邦公司亦证明在训练、适应过程需人员陪护,一审判决不支持该费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假肢装配训练期间、定期维护调整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共计393600元。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费不合理。李尧基住院期间家属需要支出交通费。李尧基出院后门诊等支出交通费5000元合理且必要。且根据粤高法[2018]39号文的标准计算,每天住院可支持30元交通费,仅计算住院天数的交通费亦不止1000元。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错误。李尧基提交的证据已可证实其事故发生前负责开鞋皮料的工作,其主张按制鞋行业收入标准115902元/年计算误工费,有事实根据,应予支持。李
尧基出院时医院医嘱李尧基出院后需全休9个月,且李尧基自事故发生至今无法参加工作,其主张按医嘱意见计算误工时间313天合理,应支持李尧基误工时间313天,误工费为99389.93元。
     六、一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本次事故李尧基没有事故责任,事故导致其下肢截肢及七级伤残,给李尧基及其家属身心带来极大伤害。李尧基主张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及司法实践判决的标准,一审法院酌定30000元不合理,对李尧基不公平,请求支持李尧基的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