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79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浩胡文轩张莹
【审理法官】杨浩胡文轩张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罗江某某;陈荣;黄频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罗江某某陈荣黄频
【当事人-个人】罗江某某陈荣黄频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丽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丽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丽
【代理律所】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陈荣;黄频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平安 歌手2021-11-02 03:08:0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罗江华、陈荣、黄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7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某某粤丰大厦办公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51806U。
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荣。
原审被告:黄频。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江某某及原审被告陈荣、黄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经传票传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浩
审判员 胡文轩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燕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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