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8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若男陈寿统刘爱兵 
【审理法官】陈若男陈寿统刘爱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吴广威;吴新禄 
【当事人】范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吴广威吴新禄 
【当事人-个人】范剑伟吴广威吴新禄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宗权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宗权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宗权 
【代理律所】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范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被告】吴广威;吴新禄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剑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11:02:04 
范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民终18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剑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片区世纪大道与迎宾路交汇处晋江宝龙城市广场写字楼地块一商业裙房楼某某132商铺及塔楼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05232856D。
     负责人:江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权,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禄。
     上述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财,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剑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下称“晋江平安财保")因与被上诉人吴广威、吴新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9)闽032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剑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若男
审判员  陈寿统
审判员  刘爱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黎丽
附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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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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