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昕宇寻衅滋事案(云公(南)行罚决字[2021]0046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云公(南)行罚决字[2021]00464号
【处罚日期】2021.07.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云和县
【处罚对象】吴昕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9:22
吴亦凡被激光笔照射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吴昕宇与张*、叶*童在云和县FM火锅串吧店内喝酒时,张*酒后与邻桌季*松等人因偶发矛盾发生口角。之后吴昕宇看到叶*童和张*等人向对方砸啤酒瓶并殴打季*松,吴昕宇立即伙同叶*童、王*杰、蓝*恒、张*、涂*涛等五人上前分别使用啤酒瓶、板凳以及拳头等围殴季*松,造成季*松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季*松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昕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因吴昕宇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属于情节较重;因吴昕宇等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昕宇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云和县拘留所执行。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