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登记瑕疵的行政救济(2001~)
一引言
婚姻登记是婚姻效力确立的形式要件,婚姻登记瑕疵不仅涉及婚姻登记当事人,也会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登记瑕疵的婚姻,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受理之后该如何处理却悬而未决。司法实践中,因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从2001年新的《婚姻法》颁布至今,北大法意网共收录婚姻登记瑕疵案件200多起,审判机关判决态度不一,或判决撤销婚姻效力,或判决无效,或判决不成立,或判决有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上面临困境,学术界看法不一、说法迥异,也未能给审判机关提供理论支持。
二实案分析
(一)案情介绍
1.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1]
张明娣与胡加招1997年相识,1999年开始共同生活。2002年2月19日,胡加招与张明娣一起来到乐清市蒲岐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缺少胡加招的离婚证明而未办成,只好先填好申请表格。因急于回上海,他们委托胡加招堂兄胡加定第二天带着胡加招的离婚证明换回胡张两人的结婚证。2月20日,乐清市民政局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2002年10月,胡加招因肝病英年早逝,留下了一笔近亿元遗产。事发突然,胡加招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笔巨额遗产也引发了“婆媳战争”。2003年1月,张明娣将胡加招的母亲郑松菊及胡与前妻之子胡弈飞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份额及股权份额。该案遗产争议的标的已超出1亿元,创上海遗产纷争标的额之最。然而就在上海二中院刚刚受理此案不久,婆婆郑松菊却向浙江省乐清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乐清市民政局推上法庭,要求乐
清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给胡加招和张明娣的结婚证,在上海审理的遗产案不得不暂时终止。乐清市法院在一审判决时认为,结婚前的订婚仪式仅属民间习俗。当事人结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张明娣与胡加招申请结婚登记未成功后,再未亲自到场重新申请结婚、未提交婚检证明和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等结婚登记必备证件,而由胡加定自主代写申请,乐清市民政局在这种情况下准予登记,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2003年5月,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胡、张的结婚证。随后,张明娣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05年12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
决,认为结婚证书有效。在经历近四年的“马拉松”官司后,2006年岁末,上海二中院对上海最大的遗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冒名登记
李丽和李华是亲妹,李丽1981年出生,妹妹李华1983年出生。妹妹技校毕业后与男友刘军“奉子成婚”,但李华的年龄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刘军提议要用李丽的身份信息先去登记结婚,待孩子出生后再去办离婚,这样也不会影响到李丽的生活,无奈之下李华父母只好同意。李丽研究生毕业后,到了一份好工作,开始考虑终身大事。当李丽带男友回家后才了解到自己已“被结婚”的真相。此时妹妹李华却要与李丽互换身份,李丽明白,即使李华两口子离婚,自己也已变成了“二婚”,何况李华夫妇并
不同意离婚。2015年6月10日在咨询律师后,无奈的李丽将妹妹和妹夫起诉到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李丽和刘军的婚姻关系无效。
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李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冒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故申请人李丽与被申请人刘军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最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丽与刘军的婚姻关系无效,并将结婚证予以收缴。[2]
3.欺诈登记
2007年2月14日,经人介绍,李颖与才认识三天的林艳艳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林艳艳以回娘家为借口就不见了踪影。随着骗婚团伙成员一一落网,李颖才得知自己遭遇了骗婚,与其登记结婚的林艳艳真名叫刘冬梅,其通过欺骗手段谎称身份证件等丢失,要求补办,便到公安局办理了虚假的第二代身份证,利用假身份信息与李颖进行了结婚登记。刘冬梅在得知事情败露后就逃脱了,下落不明。
李颖为了清洗自己的“已婚”身份,2007年底来到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请求工作人员撤销结婚登记。不料工作人员却拒绝了他,理由是林艳艳的身份证是由公安局办理,没有错,而且婚姻登记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且提交的材料没有任何瑕疵。最主要的是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因欺诈撤销结婚
证的权力。无奈之下,李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是立案庭的法官告诉他,与其结婚的人并不是林艳艳而是刘冬梅,故不能判决他和林艳艳离婚,也不能判其与刘冬梅离婚,因为其与刘冬梅并没有结婚证。法院无法受理他的起诉状。随后,李颖重新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林艳艳的婚姻无效,但是立案庭的法官认为,此类婚
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并且法律也没有兜底条款。直到2008年6月,会同县法院通知李颖到法院,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案由为其立案。因刘冬梅下落不明,会同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依法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刘冬梅以林艳艳的虚假身份与李颖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具备合法婚姻成立的构成要件,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参照《婚姻法》第10条,依照《婚姻法》第12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宣告被告刘冬梅以林艳艳的虚假身份与原告李颖在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的婚姻无效。[3]
(二)案例评析
“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案”一、二审判决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婚姻登记过程中审查方式的不同对登记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产生了不同影响。一审所采用的是实质审查标准,即“当事人结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由于“张明娣与胡加招申请结婚登记未成功后,再未亲自到场重新申请结婚、未提交婚检证明和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等结婚登记必备证件,而由胡加定代写申请,违
二婚结婚证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所以,“乐清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胡、张的结婚证”。而二审则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标准,即结婚当事人只要满足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即可,即使形式要件有轻微瑕疵,婚姻登记行为仍是合法有效的。胡、张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因为忘带离婚证明而未予办理登记,胡加定陪同张明娣代领结婚证只是轻微违反结婚的程序要件。所以,二审认为胡张的结婚证是有效的。二审判决相比较一审结果来看更符合立法精神,更令当事人所信服。
关于“李丽李华妹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二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依据虚假申请材料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所发结婚证。采取第一种方式的理由是,由于违反了双方自愿的结婚实质要件,所以是无效婚姻,李丽采用的是这种方式;采用第二种方式的理由是当事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而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有瑕疵,所以撤销结婚证。由于妹妹李华已满法定婚龄,所以与刘军的婚姻可以通过行政补正的方式予以救济。
“李颖案”是本案三个案例中最为棘手的,暴露出诸如婚姻登记机关的无权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有限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形式审查等问题。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民事和行政各行其道。好在法院的判决最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判决依据却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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