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6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文劲
【审理法官】黄文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某;张某
【当事人】刘某张某
【当事人-个人】刘某张某
【代理律师/律所】母丽慧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张海滔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龙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二婚结婚证【代理律师/律所】母丽慧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张海滔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龙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母丽慧张海滔王莉虹龙莎
【代理律所】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分析意见如下:一、2019年6月17日,张某以婚姻家庭为案由,以刘某、郑启涓为被告,向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7日,该法院作出(2020)鄂13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查明:2019年5月6日,刘某未经张某同意擅
自将银行存款60万元转移给郑启涓;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售房款6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上述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共有财产权益,自始无效,故判决郑启涓返还张某60万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分析意见如下:一、2019年6月17日,张某以婚姻家庭为案由,以刘某、郑启涓为被告,向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7日,该法院作出(2020)鄂13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查明:2019年5月6日,刘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银行存款60万元转移给郑启涓;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售房款6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上述行为损害了张某的共有财产权益,自始无效,故判决郑启涓返还张某60万元。刘某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6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1)鄂13民终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认为:“刘某一方面要求张某支付包括2019年4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自2019年5月起的扶养费,另一方面又于2019年5月6日借支付女儿年满20岁前抚养费、保险费用之名向前妻郑启涓账户转款60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获得额外收入之嫌,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诚信准则”。其后,郑启涓于2021年7月7日将60万元转至张某账户。可见,刘某未经张某的同意将银行存款60万元支付给郑启涓,对该行为已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刘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二、2016年1月29日,刘某经医院诊断为: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BCR/ABL+),慢性期;2.低钾血症;3.高尿酸血症。2020年1月22日,刘某因与张某扶养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承担其自2019年4月起至2020年3月止已发生的医疗费57810.60元,张某履行对其的照顾扶养义务等。该案经一、二审后,由(2020)粤01民终20876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可见,刘某虽患有重疾,但并不符合受扶养的条件。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争议的60万元,宜由双方均等分配,各分得30万元。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57:51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案外人郑启涓返还的60万元,由刘某分得80%,张某分得20%;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该60万元以各占50%的比例分割,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结合本案客观事实,由刘某分得80%,张某分得20%,更为妥当。首先,刘某自2016年患白血病,且同时患有糖尿病、痛风及XXX,遵医嘱需要休息,不得从事体力劳动,多年来以药物维持,病情持续恶化,对格列卫这样的特效药也产生了耐药性,唯一的方案就是尽快手术,而手术需要巨额的医疗费。而刘某的身体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刘某没有收入来源,经济非常困难,属于离婚时需要照顾一方。其次,张某婚后谎称怀孕,并承诺会照顾刘某一辈子,希望刘某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在房子上为张某加名。刘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自己婚前唯一房产上为张某加了名。但张某怀孕是假,在婚后不到一年就独自出国工作,丢下刘某一个病人无人照料。2019年初张某回国后,就怂恿刘某卖掉房子,在售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
婚,并冻结了刘某收取售房款的银行账户,其借结婚骗取刘某财产的目的非常明显。张某未考虑双方已经结为夫妻有义务相互扶持,置刘某的生死于不顾,只图多分售房款,这种处心积虑图谋刘某唯一财产、置配偶的健康与生死于不顾的行为,与婚姻家庭法律相悖,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再次,该60万元为刘某婚前房产出售款的一部分,而张某与刘某结婚后,未尽照顾扶养刘某的法定义务,双方相聚的日子屈指可数;且其对该房产无任何贡献;另外,张某背弃其照顾刘某一辈子的承诺,也与刘某为其在房产上加名的初衷相悖。综上,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刘某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以该6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权利为由作出各分得50%的判决结果,显然未考虑上述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在分割该款项时,充分考虑刘某作为病人需要巨额手术费以维持生命的现状,依据公平原则、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照顾刘某异常困难的实际境况,改判刘某分得60万元售房款的80%,张某分得20%,支持刘某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65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丽慧,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滔,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文劲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分割刘某与张某夫妻财产60万元,刘某分得80%,张某分得20%。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判决如下:一、案外人郑启涓返还的600000元由刘某与张某各分得50%,即其中300000元归刘某所有,300000元归张某所有。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判后,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案外人郑启涓返还的60万元,由刘某分得80%,张某分得20%;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该60万元以各占50%的比例分割,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结合本案客观事实,由刘某分得80%,张某分得20%,更为妥当。首先,刘某自2016年患白血病,且同时患有糖尿病、痛风及XXX,遵医嘱需要休息,不得从事体力劳动,多年来以药物维持,病情持续恶化,对格列卫这样的特效药也产生了耐药性,唯一的方
案就是尽快手术,而手术需要巨额的医疗费。而刘某的身体状况,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刘某没有收入来源,经济非常困难,属于离婚时需要照顾一方。其次,张某婚后谎称怀孕,并承诺会照顾刘某一辈子,希望刘某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家,在房子上为张某加名。刘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自己婚前唯一房产上为张某加了名。但张某怀孕是假,在婚后不到一年就独自出国工作,丢下刘某一个病人无人照料。2019年初张某回国后,就怂恿刘某卖掉房子,在售房款未到账的情况下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冻结了刘某收取售房款的银行账户,其借结婚骗取刘某财产的目的非常明显。张某未考虑双方已经结为夫妻有义务相互扶持,置刘某的生死于不顾,只图多分售房款,这种处心积虑图谋刘某唯一财产、置配偶的健康与生死于不顾的行为,与婚姻家庭法律相悖,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再次,该60万元为刘某婚前房产出售款的一部分,而张某与刘某结婚后,未尽照顾扶养刘某的法定义务,双方相聚的日子屈指可数;且其对该房产无任何贡献;另外,张某背弃其照顾刘某一辈子的承诺,也与刘某为其在房产上加名的初衷相悖。综上,一审法院在已经认定刘某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以该6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同等权利为由作出各分得50%的判决结果,显然未考虑上述事实。请求二审法院在分割该款项时,充分考虑刘某作为病人需要巨额手术费以维持生命的现状,依据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照顾刘某异常困难的实际境况,改判刘某分得60万元售房款的80%,张某分得20%,支持刘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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