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21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 
【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某;徐某 
【当事人】李某徐某 
【当事人-个人】李某徐某 
【代理律师/律所】高誓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张茜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娄建军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誓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张茜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娄建军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誓苑张茜雅娄建军 
【代理律所】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二婚结婚证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称其所出具的欠条系受胁迫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意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李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李某称彩礼双方同居期间已消费完,其不应再承担退还责任的上诉意见,与其所出具的欠条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3:58:18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与李某自由恋爱认识并订婚,后双方协商退婚,李某自愿退还徐某订婚钱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李某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故对徐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李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某彩礼款8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李某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徐某一审描述的并非事实。徐某称订婚时给李某购买了三金,并且给李某及李某母亲各购买一部手机与事实不符,三金虽然声称是给李某购买,但一直在徐某家中保存,实际并未交付给李某,徐某所称的两部的手机也并非订婚时由徐某购买,而是李某自行通过支付购买,与徐某无关。二、本案中的欠条系李某被胁迫出具。因李某与徐某谈恋爱期间矛盾频发,且徐某多次对李
某动手,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李某为此提出分手并前往徐某家中协商退婚事宜,但徐某一家强烈反对,不同意解除婚约,最后经协商虽然徐某一家同意退婚,但前提是必须要李某写下欠条,否则不让李某回家,因李某手机被徐某摔坏,因此无法报警救助,为了尽快脱身,李某不得不向徐某出具了本案欠条,但欠条上内容并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从订婚到分手同居生活一年多时间,中间更有许多大额花销,从常理推断,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即使李某同意返还,也不可能返还全部彩礼数额。三、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耗完毕。双方2018年12月份认识,2019年2月订婚,订婚后共同在开封居住两个月,期间徐某在汽修店当学徒,在开封工作两个月左右之后双方一起回到徐某老家居住,到2019年7月份,双方相隔一周先后前往浙江台州,在浙江工作两个月之后回到李某老家,之后在徐某老家通许和李某老家禹州之间来回居住,直到出具欠条之前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订婚时虽然徐某送了彩礼,但支付方式是徐某母亲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卡后期也一直由徐某保存,2019年3月份,李某意外怀孕,双方从彩礼卡中取出5000元左右用于人工XXX,另李某从事微商生意,2019年8月份公司举行出国旅游,徐某将彩礼中的55000元转账给李某,李某交给公司,2019年10月份双方跟随公司一起出国旅行。剩余的彩礼均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消费,包含平常的衣食住行费用。因此本案彩礼已经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共同消耗完毕,无法返还。 
李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2民终21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誓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军,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徐某一审描述的并非事实。徐某称订婚时给李某购买了三金,并且给李某及李某母亲各购买一部手机与事实不符,三金虽然声称是给李某购买,但一直在徐某家中保存,实际并未交付给李某,徐某所称的两部的手机也并非订婚时由徐某购买,而是李某自行通过支付购买,与徐某无关。二、本案中的欠条系李某被胁迫出具。因李某与徐某谈恋爱期间矛盾频发,且徐某多次对李某动手,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李某为此提出分手并前往徐某家中协商退婚事宜,但徐某一家强烈反对,不同意解除婚约,最后经协商虽然徐某一家同意退婚,但前提是必须要李某写下欠条,否则不让李某回家,因李某手机被徐某摔坏,因此无法报警救助,为了尽快脱身,李某不得不向徐某出具了本案欠条,但欠条上内容并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从订婚到分手同居生活一年多时间,中间更有许多大额花销,从常理推断,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即使李某同意返还,也不可能返还全部彩礼数额。三、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耗完毕。双方2018年12月份认识,2019年2月订婚,订婚后共同在开封居住两个月,期间徐某在汽修店当学徒,在开封工作两个月左右之后双方一起回到徐某老家居住,到2019年7
月份,双方相隔一周先后前往浙江台州,在浙江工作两个月之后回到李某老家,之后在徐某老家通许和李某老家禹州之间来回居住,直到出具欠条之前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订婚时虽然徐某送了彩礼,但支付方式是徐某母亲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卡后期也一直由徐某保存,2019年3月份,李某意外怀孕,双方从彩礼卡中取出5000元左右用于人工XXX,另李某从事微商生意,2019年8月份公司举行出国旅游,徐某将彩礼中的55000元转账给李某,李某交给公司,2019年10月份双方跟随公司一起出国旅行。剩余的彩礼均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消费,包含平常的衣食住行费用。因此本案彩礼已经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共同消耗完毕,无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