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玲、杨敬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张冬玲资料【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3
【案件字号】(2022)辽12民终11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红鹰
【审理法官】曹红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美玲;杨敬野;魏来;刘列朔
【当事人】张美玲杨敬野魏来刘列朔
【当事人-个人】张美玲杨敬野魏来刘列朔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美玲
【被告】杨敬野;魏来;刘列朔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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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美玲的起诉符合该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法院受理后对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问题,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办理,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直至公告送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4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0:57:1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张美玲诉杨敬野、刘列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多次查均无法与杨敬野取得联系并对其有效送达,张美玲亦不能提供杨敬野详细住址的其他证据,故该案存在暂时不能正常开庭审理的原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美玲对被告杨敬野、刘列朔、魏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退还给原告张美玲。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美玲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发回重审或直接审理,支持张美玲的诉讼请求。3、对杨敬野以直接或公告送达开庭。4、对张美玲申请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5、一、二审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杨敬野、魏来、刘列朔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6日,杨敬野、魏来从张美玲处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约定2018年8月16日还清。杨敬野和魏来承诺如到期不还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杨敬野承担。2018年5月16日杨敬野与张美玲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将杨敬野的起亚佳乐抵押给张美玲并承诺此车价款13000元,并由杨敬野和魏来的司机朋友刘列朔代为保管。2021年7月28日,张美玲向昌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敬野和魏来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4290元,本息合计17290元。所有的费用全部由杨敬野和魏来承担。期间张美玲对抵押车辆多次向该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及对杨敬野直接或公告
送达,该院均未予任何书面答复。一审裁定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张美玲、杨敬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2民终11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敬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列朔。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美玲因与被上诉人杨敬野、魏来、刘列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美玲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发回重审或直接审理,支持张美玲的诉讼请求。3、对杨敬野以直接或公告送达开庭。4、对张美玲申请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5、一、二审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杨敬野、魏来、刘列朔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6日,杨敬野、魏来从张美玲处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约定2018年8月16日还清。杨敬野和魏来承诺如到期不还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杨敬野承担。2018年5月16日杨敬野与张美玲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将杨敬野的起亚佳乐抵押给张美玲并承诺此车价款13000元,并由杨敬野和魏来的司机朋友刘列朔代为保管。2021年7月28日,张美玲向昌图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敬野和魏来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4290元,本息合计17290元。所有的费用全部由杨敬野和魏来承担。期间张美玲对抵押车辆多次向该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及对杨敬野直接或公告送达,该院均未予任何书面答复。一审裁定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诉称 张美玲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请求杨敬野偿还张美玲借款本金13000元人民币,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至现在4290元,本息合计17290元。2、案件受理费、财
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杨敬野承担。3、刘列朔承担给付抵押物起亚佳乐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吉A×××××,车架号为KNAHH811413734978,发动机号G4KAA380467。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张美玲诉杨敬野、刘列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多次查均无法与杨敬野取得联系并对其有效送达,张美玲亦不能提供杨敬野详细住址的其他证据,故该案存在暂时不能正常开庭审理的原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美玲对被告杨敬野、刘列朔、魏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退还给原告张美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美玲的起诉符合该规定,法院应当受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适用法律错误。关于法院受理后对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问题,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办理,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直至公告送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43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曹红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耿煦杭
书 记 员 孟令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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