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玲、张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皖16民终36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贝贝周甜甜王肖红
【审理法官】张贝贝周甜甜王肖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李参军;庄严
【当事人】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李参军庄严
【当事人-个人】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李参军庄严
【代理律师/律所】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李乃胜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李乃胜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秀娟李乃胜
张冬玲资料【代理律所】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
【被告】李参军;庄严
【本院观点】李参军称其通过朋友王洪顺介绍借款给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李参军向该公司员工庄严转款300000元,庄严向李参军交付了加盖“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辩论原则回避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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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参军称其通过朋友王洪顺介绍借款给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5年4月10日李参军向该公司员工庄严转款300000元,庄严向李参军交付了加盖“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庄严称其岳父王洪顺向李参军打电话借款,王洪顺让其代收李参军的借款,收到该款已按王洪顺指示偿还了王洪顺的银行贷款,案涉收据系王洪顺授意庄严出具,庄严仅是经办人,加盖的“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收据系王洪顺交于庄严。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4日注销,其股东均否认收据上
印章的真实性及与李参军存在借贷关系。本院及一审法院审理的多起以原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庄严为第三人或被告的案件均存在相似的案情,累计标的额约数百万元。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存在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或者立案侦查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李参军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参军的起诉。 被上诉人李参军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8298元、上诉人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98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21 20:00:25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李参军是否已履行借款出借义务;二、庄严在收据上加盖了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印章和马玉玲的个人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作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针对焦点一,李参军是否已履行借款出借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参军依据庄严出具的加盖“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及“马玉玲印"印章的30万元收据及其向庄严转款3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其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息1.5%的事实,能相互印证,李参军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故对李参军主张的30万元借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针对焦点二,庄严在收据上加盖了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印章和马玉玲的个人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借款发生时,庄严系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员工,马玉玲系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庄严的岳母,在庄严向李参军出具加盖“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及“马玉玲印"印章的收据的情况下,李参军已经尽到了出借人在借款时的基本审查义务,至于案涉借款如何使用,李参军无义务、无权、更不能进行监管,故对于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以其公司未收到案涉借款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
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关于涉案收据中加盖“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系虚假的抗辩意见,因其九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印章具有唯一性,且李参军在知悉庄严系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员工及系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女婿的情况下,李参军完全有理由相信庄严持有的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且李参军对此并无过失,主观上属于善意,即使庄严存在伪造公章的行为,其作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涉案条据上使用印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产生的后果仍应由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即应由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李参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针对焦点三,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作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经一审法院关联审判管理系统查询,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进行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的过程中,该公司仍有作为被告的案件在审理及有判令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生效,即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存在债务未清偿,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作为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对此应知情,却仍在《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上载明“截止2018
年12月16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6463500元,负债总额为0元…债务为0元…剩余资产26463500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截止2018年12月16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公司所有债务都已清偿,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还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写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这是导致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的原因,且其九人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包括李参军在内的债权人,仅是进行报纸公告,该过错行为损害了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亳州市盛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上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在2018年12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写明“股东承诺对清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注销后若发现公司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故李参军要求马玉玲、张冬梅、李宣衡、贾雯棋、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美娜、王金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庄严仅是公司员工,代表公司行为对李参军借款,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李参军要求庄严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马玉玲、李宣衡、张冬梅、王美娜、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金艳、贾雯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参军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李参军对庄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98元,由马玉玲、李宣衡、张冬梅、王美娜、赵华君、冯卫民、修杰、王金艳、贾雯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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