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孙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42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雪晶李娜胡世强 
【审理法官】李雪晶李娜胡世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爱玲;孙玉祥;臧明坤;李宪东 
【当事人】张爱玲孙玉祥臧明坤李宪东 
【当事人-个人】张爱玲孙玉祥臧明坤李宪东 
【代理律师/律所】王岩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岩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岩磊 
【代理律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爱玲 
【被告】孙玉祥;臧明坤;李宪东 
本院观点】李宪东向孙玉祥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宪东向孙玉祥借款并出具欠据,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述款项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李宪东前三次向孙玉祥借款2万元、1万元、4万元均为小额借款,且李宪东自认款项用于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上述款项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张爱玲提出前两笔借款存在利滚利的情况,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李宪东借款15万元,张爱玲于2019年春节期间,在青岛向孙玉祥承诺回到哈尔滨后还款,应视为对该笔借款进行了追认。虽然二审中张爱玲表示当时只是说的气话,但该辩解既与李宪东陈述张爱玲知情矛盾,亦不符合常理。故张爱玲关于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爱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上诉人张爱玲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58:29 
张爱玲、孙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民终42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磊,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祥。
     原审被告:臧明坤。
     原审被告:李宪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爱玲与被上诉人孙玉祥、原审被告李宪东、臧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爱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磊,被上诉人孙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审被告李宪东、臧明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冬玲资料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爱玲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张爱玲对李宪东个人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九项,改判张爱玲不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和保函费。三、本案诉讼费由孙玉祥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借款7万元,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事实错误,在一审中,查明从2006年、2008年、2016年,李宪东个人借款用于投资,张爱玲未知晓该笔借款事实,未获得任何收益,李宪东未向家庭承担任何费用支出,没有支付任何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2006年借款2万,利息2分,2008年借款1万,借款本金变更为3万,后变更为3分利息。2016年又借款4万,本金变更为7万,利息约定3分,而实际上借款行为中存在利滚利行为。对于之前利息都已偿还,在一审庭审中孙玉祥对此予以自认。一审法院对上述借款事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认定借款15万用于经营“网约车”,属于夫妻共同收益
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张爱玲与李宪东是夫妻关系,张爱玲承租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新区6栋5单元101室,李宪东从2018年开始在青岛黄岛生活居住。双方婚生子17岁,一直由张爱玲抚养,李宪东未支付任何生活费。对于孙玉祥和臧明坤、李宪东之间的民间借贷根本不知情,李宪东未把该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进行夫妻共同投资和享有共同收益,张爱玲未追认该笔债权。后经过询问,李宪东承认2019年8月份与臧明坤私自借款15万,用于进行“直销”中,非网约车投资,后未有收益。在此期间,李宪东向张爱玲索要生活费,未向家庭承担任何家庭支出费用,孩子生活费和学习费用仅靠张爱玲一人微薄收入支撑。因此,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未予追认的,也不是夫妻共同投资和共同收益,属于夫妻一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人张爱玲不属于共同债务人,对李宪东所欠债务不具有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李宪东、臧明坤借款15万,用于共同经营“网约车”,且属于“夫妻共同收益”的事实错误,导致因“网约车共同收益”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律师费属于合同中约定,张爱玲不属于合同相对方,效力不应及于张爱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费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支持。本案中,张爱玲并非借款人,也非合同相对方,没有意思表示认可律师费一事。因此,该合同中李宪东与孙玉祥的约定内
容效力不能及于张爱玲,律师费不应由张爱玲承担连带责任。四、保函费不应由张爱玲承担,且冻结保全的张爱玲名下财产中不完全是张爱玲个人财产,有其他继承人未分配领取的钱款冻结于张爱玲名下银行卡中,有19万为张爱玲母亲生前财产,其留存现金4万元,银行卡内存14万元。2017年8月3日去世,张爱玲把母亲卡下款项取出转存自己名下银行卡内进行管理。张爱玲母亲被继承人有孩子三人,被继承人的19万元尚未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故冻结款项应当解除其他继承人继承部分。保函费应当由实际债务人按照债务冻结金额承担,张爱玲非共同债务人,不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