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玲、张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张守现崔恒心 
【审理法官】孟义张守现崔恒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红玲;张安军;国庆磊 
【当事人】张红玲张安军国庆磊 
【当事人-个人】张红玲张安军国庆磊 
【代理律师/律所】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英 
【代理律所】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红玲;张安军 
【被告】张冬玲资料国庆磊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1元,减半收取9321元,由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7:27 
张红玲、张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45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庆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
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1元,减半收取9321元,由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孟 义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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