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玲、张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4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张守现崔恒心
【审理法官】孟义张守现崔恒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红玲;张安军;国庆磊
【当事人】张红玲张安军国庆磊
【当事人-个人】张红玲张安军国庆磊
【代理律师/律所】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英
【代理律所】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红玲;张安军
【被告】张冬玲资料国庆磊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1元,减半收取9321元,由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7:27
张红玲、张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45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庆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7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
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1元,减半收取9321元,由上诉人张红玲、张安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孟 义
审判员 张守现
审判员 崔恒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瑶涵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