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猥亵,寻衅滋事案(义公(廿)行罚决字[2021]13855号)
【主题分类】公安
黄磊出轨【发文案号】义公(廿)行罚决字[2021]1385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60000
【处罚日期】2021.12.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王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4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2日,违法行为人王磊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某区,见一被侵害人孤身一人,遂上前用手抓其胸部,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同年8月20日,违法行为人王磊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武岩南路某交叉口,见一被侵害人孤身一人,遂上前用手抓其胸部,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同年9月10日,违法行为人王磊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祥民路某交叉口,见一被侵害人孤身一人,遂上前用手抓其胸部,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同年9月18日,违法行为人王磊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某区,见一被侵害人孤身一人,遂上前用双手抓其胸部,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3日,违法行为人王磊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祥民路上,见一被侵害人孤身一人,遂无事生非,上前用手捂住侵害人嘴部并将其拉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违法行为人王磊于2021年12月3日被我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查,违法行为人王磊猥亵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磊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磊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王磊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王磊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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