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晓伟、陈李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2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峰白丞博王妮 
【审理法官】李晓峰白丞博王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晓伟;陈李慧;李井妹;秦秋波;秦梦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吕晓伟陈李慧李井妹秦秋波秦梦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晓伟陈李慧李井妹秦秋波秦梦笛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常征、张春媛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常征、张春媛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涛常征、张春媛 
【代理律所】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晓伟;陈李慧 
【被告】李井妹;秦秋波;秦梦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载明,驾驶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吕晓伟、陈李慧关于无证据证明酒驾属于该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的主张,与保险条款中明确载明有驾驶人有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条款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
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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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21:46:53 
吕晓伟、陈李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晓伟,男,汉族,1985年8月1日生,住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李慧,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住唐河县。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井妹,女,布依族,1985年7月10日生,住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秋波,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梦笛,男,汉族,2015年6月7日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井妹,住址同上,系秦梦笛母亲。
陈小艺刘惠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某某某某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
     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张春媛,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晓伟、陈李慧因与被上诉人李井妹、秦秋波、秦梦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晓伟、陈李慧上诉请求:请求改判吕晓伟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无证据证明酒驾属于该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2、投保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并未就其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陈李慧进行告知说明,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我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明确载明驾驶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投保人陈李慧系在手机上通过平安好车主App网上投保方式在我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已通过电子投保流程向其告知了相关免责条款,投保人对此已通过手机网上签名方式予以确认,依法我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应当免责。
     李井妹、秦秋波、秦梦迪辩称:请求依法处理。
     李井妹、秦秋波、秦梦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吕晓伟、陈李慧赔偿李井妹、秦梦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5万元(具体数额待伤残评定后确定);2.依法判令吕晓伟、陈李慧赔偿秦秋波车辆损失暂定45000元(具体数额待评估后确定);3.平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内对上述数
额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9日,吕晓伟驾驶豫R×××某某号小型轿车与秦秋波驾驶的豫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吕晓伟、秦秋波及乘坐豫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人李井妹、秦永会、秦梦笛受伤。后李井妹在唐河县中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26983.38,秦梦笛在唐河县中医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4506.08元。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晓伟负事故主要责任、秦秋波负次要责任、李井妹无责任、秦永会无责任、秦梦笛无责任。在分析事故形成原因时认定吕晓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豫R×××某某车辆所有人为陈李慧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至,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庭审中,因车辆损失已经由豫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秦秋波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秦秋波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李井妹、秦梦笛变更诉讼请求为27568.73元。审理中,秦永会自愿放弃向吕晓伟、陈李慧、平安财险南阳公司主张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赔偿费用,该主张系秦永会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