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娜、侯祎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3
【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2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申杰李少杰曾维
【审理法官】申杰李少杰曾维
陈小艺刘惠宁【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敏娜;侯祎琳
【当事人】陈敏娜侯祎琳
【当事人-个人】陈敏娜侯祎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敏娜
【被告】侯祎琳
【本院观点】侯祎琳为证实其向陈敏娜出借10××××0元,提交了其通过支付宝向陈敏娜转款10××××0元的交易记录,陈敏娜上诉主张其收取该10××××0元系受侯祎琳指示在淘宝店、咸鱼店购买相应产品,并按侯祎琳的要求把货物发给指定的买家,陈敏娜只是帮助侯祎琳代付款项、代收代发货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侯祎琳为证实其向陈敏娜出借10××××0元,提交了其通过支付宝向陈敏娜转款10××××0元的交易记录,陈敏娜上诉主张其收取该10××××0元系受侯祎琳指示在淘宝店、咸鱼店购买相应产品,并按侯祎琳的要求把货物发给指定的买家,陈敏娜只是帮助侯祎琳代付款项、代收代发货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陈敏娜应归还侯祎琳1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敏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敏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15: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祎琳与陈敏娜于2019年期间通过微博及QQ相识。
2019年3月15日,陈敏娜以需交学费为由通过QQ账号(14×××15)向侯祎琳提出借款9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归还。当日,侯祎琳通过支付宝(155××××6188)向陈敏娜账户(145×××@qq.com)转款10××××0元,上述收、转款账户均属侯祎琳、陈敏娜本人实名注册。借款到期后,侯祎琳通过QQ多次向陈敏娜催收,未果,故此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敏娜收款10××××0元来源于侯祎琳,有陈敏娜、侯祎琳的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款、收款记录,上述事实,可认定侯祎琳向陈敏娜转账10××××0元的事实成立。虽然侯祎琳未能提供陈敏娜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但侯祎琳提交了向陈敏娜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陈敏娜在QQ聊天记录中承诺还款事实的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较完整、合乎情理的证据锁链,在陈敏娜无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侯祎琳提出与陈敏娜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观点,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陈敏娜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系陈敏娜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故侯祎琳提出陈敏娜应归还借款10××××0元的诉讼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陈敏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侯祎琳归还借款1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敏娜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侯祎琳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侯祎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把QQ聊天记录作为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事实和常理不符;二、侯祎琳通过支付宝转给陈敏娜的款项其实是陈敏娜委托侯祎琳在淘宝和咸鱼等网站上的购物款。 综上所述,陈敏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敏娜、侯祎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5民终20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祎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敏娜因与被上诉人侯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敏娜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1)湘05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侯祎琳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侯祎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把QQ聊天记录作为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事实和常理不符;二、侯祎琳通过支付宝转给陈敏娜的款项其实是陈敏娜委托侯祎琳在淘宝和咸鱼等网站上的购物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侯祎琳未答辩。
原告诉称 侯祎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敏娜立即偿还侯祎琳的借款本金10××××0元;2、由陈敏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祎琳与陈敏娜于2019年期间通过微博及QQ相识。2019年3月15日,陈敏娜以需交学费为由通过QQ账号(14×××15)向侯祎琳提出借款9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5月归还。当日,侯祎琳通过支付宝(155××××6188)向陈敏娜账户(145×××@qq.com)转款10××××0元,上述收、转款账户均属侯祎琳、陈敏娜本人实名注册。借款到期后,侯祎琳通过QQ多次向陈敏娜催收,未果,故此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敏娜收款10××××0元来源于侯祎琳,有陈敏娜、侯祎琳的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款、收款记录,上述事实,可认定侯祎琳向陈敏娜转账10××××0元的事实成立。虽然侯祎琳未能提供陈敏娜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但侯祎琳提交了向陈敏娜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陈敏娜在QQ聊天记录中承诺还款事实的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较完整、合乎情理的证据锁链,在陈敏娜无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侯祎琳提出与陈敏娜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观点,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陈敏娜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系陈敏娜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故侯祎琳提出陈敏娜应归还借款10××××0元的诉讼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陈敏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侯祎琳归还借款10××××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祎琳为证实其向陈敏娜出借10××××0元,提交了其通过支付宝向陈敏娜转款10××××0元的交易记录,陈敏娜上诉主张其收取该10××××0元系受侯祎琳指示在淘宝店、咸鱼店购买相应产品,并按侯祎琳的要求把货物发给指定的买家,陈敏娜只是帮助侯祎琳代付款项、代收代发货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陈敏娜应归还侯祎琳1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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