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哲与陈晋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柳罗怡孙鹏
【审理法官】陈小艺刘惠宁杨柳罗怡孙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鲁哲;李娜;陈晋明
【当事人】鲁哲李娜陈晋明
【当事人-个人】鲁哲李娜陈晋明
【代理律师/律所】杨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郭媛婕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郭媛婕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宁郭媛婕
【代理律所】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鲁哲
【被告】李娜;陈晋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因被上诉人李娜与原审被告陈晋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无法确认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据上诉人鲁哲向本院提交的被上诉人李娜与原审被告陈晋明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案涉卤肉店实际是由李娜与陈晋明共同经营,而原审被告陈晋明在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称本案所涉借款是用于卤肉店的周转,故案涉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涉案借款应属于李娜、陈晋明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被上诉人李娜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上诉人鲁哲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鲁哲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7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娜对陈晋明偿还鲁哲的5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50元,由陈晋明、李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0元,由李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41:00
鲁哲与陈晋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婕,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
原审被告:陈晋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哲因与被上诉人李娜、原审被告陈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鲁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陈晋明、李娜共同偿还借款本息725000元(借款本金为5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止);2.
陈晋明、李娜偿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3.
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晋明、李娜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3日,陈晋明从鲁哲处借款300000元,并向鲁哲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陈晋明于2017年12月13日借到鲁哲人民币叁拾万元(大写)¥300000.00
,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月利率为2.5%
,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还息日为每月13日,承诺如未能按时付息,自愿以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产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两套房产抵偿借款本息。2018年1月15日,陈晋明从鲁哲处借款200000元,并向鲁哲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本人陈晋明于2018年1月15日借到鲁哲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
,款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利率为2.5%
,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还息日为每月15日,承诺如未能按时付息,自愿以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产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两套房产抵偿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陈晋明未向鲁哲还款。2019年6月24日,陈晋明向鲁哲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今欠鲁哲本息陆拾捌万元用于卤肉店周转,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还款壹万元,从二〇一九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每月还壹万元,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起至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每月还壹万伍仟元,从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起每月还款贰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严格上述计划执行,如逾期鲁哲科要求随时本息付清。鲁哲称之后陈晋明仅归还利息5000元。庭审中,鲁哲明确要求李娜与陈晋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为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鲁哲在借款时有理由相信案涉债务系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且借款用于陈晋明、李娜同居期间的生产生活,有家庭共同受益的用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应为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对此,鲁哲提供了陈晋明、李娜的照片、陈晋明、李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奖状照片,陈晋明、李娜的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单、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条、缴费通知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招聘信息截图、注册商标证等证据,用于证明陈晋明、李娜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财产高度混同,且陈晋明、李娜共同经营卤肉坊,经营所得用于二人共同生活。鲁哲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陈晋明将雁塔区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并收取租金、交纳物业费用;陈晋明注册成立陕西新起点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登记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西路,公司招聘信息中介绍其拥有呆子烂猪蹄注册商标、李娜为公司成员;李娜成立西
安市雁塔区呆子烂猪蹄卤味坊,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雁塔区;陈晋明与李娜之间存在相互转款;李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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