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德军与刘龙勇、陈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30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慧玲张睿蔡联 
【审理法官】程慧玲张睿蔡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德军;刘龙勇;陈慧玲 
【当事人】顾德军刘龙勇陈慧玲 
【当事人-个人】顾德军刘龙勇陈慧玲 
【代理律师/律所】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华翾张雅 
【代理律所】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顾德军 
【被告】刘龙勇;陈慧玲 
【本院观点】本案刘龙勇虽提供了由顾德军向其出具的欠条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顾德军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存在合伙投资关系,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系刘龙勇合伙期间的投资款。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证明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刘龙勇虽提供了由顾德军向其出具的欠条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顾德军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存在合伙投资关系,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系刘龙勇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对此刘龙勇虽未否认曾存在合伙关系,但同时认为与本案借款并无关联。根据刘龙勇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7日的欠条内容记载,涉案欠款共有四笔,均系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此期间双方之间曾存在合伙关系,但对于合伙解除时间双方存在争议。因此,2016年才出具的欠条中,在2012年、2013年实际发生支付款项时,在当时发生时是否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标注中的已还款其性质系偿还的借款
还是其他性质的款项,顾德军认为其中存在合伙的利益分配款,对此,一审法院未予以查证。因此,仅凭欠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本案顾德军又提供了其他相应证据,用于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查证。同时,涉案大部分款项用于直接支付给了喜来登酒店的保证金及喜来登酒店的实际收款人,当事人双方合伙期间也是承包的喜来登酒店的场地用于合伙经营娱乐项目。并未用于直接支付给本案顾德军。此外,本案一、二审中,顾德军提供了由刘龙勇书写的欠条原件及《补充协议》,证明系按照刘龙勇要求抄写了欠条内容及涉案欠款也约定了进行清算的事实。对此,刘龙勇不予认可曾书写该欠条,但顾德军明确要求进行鉴定是否系刘龙勇书写。因此,上述证据亦应进行查清落实,进一步印证双方的陈述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此外,二审中顾德军提供相应证据用于证明,其在出具欠条后被胁迫清偿了10万元欠款的事实,对此,刘龙勇认可收到10万元还款,但认为并非胁迫,系顾德军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时,涉及本案出具欠据的行为是否存在胁迫,二审中,顾德军提供了新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扫黑举报线索核查受理告知书,对该证据结合本案仍需进行落实。综上,针对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还需进一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顾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4.4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9:10 
顾德军与刘龙勇、陈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30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翾,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艺刘惠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慧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德军因与被上诉人刘龙勇、原审被告陈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刘龙勇虽提供了由顾德军向其出具的欠条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顾德军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曾存在合伙投资关系,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系刘龙勇合伙期间的投资款。对此刘龙勇虽未否认曾存在合伙关系,但同时认为与本案借款并无关联。根据刘龙勇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9月7日的欠条内容记载,涉案欠款共有四笔,均系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此期间双方之间曾存在合伙关系,但对于合伙解除时间双方存在争议。因此,2016年才出具的欠条中,在2012年、2013年实际发生支付款项时,在当时发生时是否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标注中的已还款其性质系偿还的借款还是其他性质的款项,顾德军认为其中存在合伙的利益分配款,对此,一审法院未予以查证。因此,仅凭欠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本案顾德军又提供了其他相应证据,用于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查证。同时,涉案大部分款项用于直接支付给了喜来
登酒店的保证金及喜来登酒店的实际收款人,当事人双方合伙期间也是承包的喜来登酒店的场地用于合伙经营娱乐项目。并未用于直接支付给本案顾德军。此外,本案一、二审中,顾德军提供了由刘龙勇书写的欠条原件及《补充协议》,证明系按照刘龙勇要求抄写了欠条内容及涉案欠款也约定了进行清算的事实。对此,刘龙勇不予认可曾书写该欠条,但顾德军明确要求进行鉴定是否系刘龙勇书写。因此,上述证据亦应进行查清落实,进一步印证双方的陈述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此外,二审中顾德军提供相应证据用于证明,其在出具欠条后被胁迫清偿了10万元欠款的事实,对此,刘龙勇认可收到10万元还款,但认为并非胁迫,系顾德军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同时,涉及本案出具欠据的行为是否存在胁迫,二审中,顾德军提供了新市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扫黑举报线索核查受理告知书,对该证据结合本案仍需进行落实。综上,针对本案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还需进一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顾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4.4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程慧玲
审判员  张 睿
审判员  蔡 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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