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符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小艺刘惠宁【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96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建;符文聪
【当事人】刘建符文聪
【当事人-个人】刘建符文聪
【代理律师/律所】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吴剑琴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吴剑琴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锦川吴剑琴
【代理律所】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建
【被告】符文聪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22:43:38
刘建、符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9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琴,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文聪。
上诉人刘建因与被上诉人符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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