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淄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立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设立流程
(一)投资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
(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准备
1、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经营范围中有需特种许可经营项目,报送审批。
3、办理注册资本验资(非必需)。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货币出资的要足额存入以要设立公司名义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非货币出资要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将开设专用帐户的证明、资产评估证明、财产权转移证明等提交给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资本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申领营业执照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报送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定,即发放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并公告企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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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刻制印章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并附印章样模,到属地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办理。
(六)申办税务登记证
薛凯琪老公(七)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八)申请发票购用簿
(九)企业开设纳税专户
(十)购开业,进入实际公司经营阶段
医生的英语单词二、注意事项
(一)国有企业参股注意事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鸡的成语1、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国有企业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并附报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总监审核意见等材料。
2、市国资委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
3、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为主要内容。
4、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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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5、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对于一些非货币出资的投资项目,客观公平地评估企业资产价值。
6、内部决策
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流程,并按照程序进行决策。
7、备案与审批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列入备案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8、国有企业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
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再决策,以确定投资项目是否继续执行、中止、终止或退出。
9、完成情况报告
国有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之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以及结果的运用做出规定。通过该制度,总结以往投资项目的经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事项
《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对于非货币出资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技术出资应当同样适用,即评估作价+依法转让。
对于可用于出资的资产,除了在出资协议、增资协议、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方式进行约定以外,各方还可以在相关协议中专门约定非货币出资的具体安排,包括:
(1)用于出资的资产详细信息、范围。
(2)资产评估作价的安排。
(3)资产转让过户到目标公司名下的时间、具体安排。
(4)出资方对资产承担的价值、质量、权利无瑕疵方面的担保。
包括可以约定资产严重贬值时的补足出资责任。
(5)出资方对资产承担的维护、配套服务等责任。
例如针对专利权使用权出资,可作出类似约定:“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应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补足出资。”
对于非货币财产入资后可能发生的价值变动,并不必然构成出资瑕疵,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后的合理时间内,即公司成立时,如发现其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应承担差额补充责任(《公司法》第30条),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公司存续期间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
为更好地维护公司的资本稳定,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设立时,如果有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公司股东之间一定要对非货币财产存在贬值的风险作充分的考虑。
2、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
萧亚轩男友黄皓年龄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