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属“五礼”中的嘉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传统大礼。《礼记·昏义》指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昏礼者,礼之本也。”这就是说,婚礼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而是“合二姓之好”及“重人伦,广继嗣”[1](《婚嫁》)的家族大事。因此,婚姻就成为传统社会关系的凝聚点,人们又通过繁琐的礼仪规范来为之提供保障,由此产生一系列隆重而严肃的婚嫁礼仪。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传统婚姻的首要要求,它反映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不仅在礼俗上得到肯定,而且也在政治、法律上得到认可和巩固。《诗经·齐风·南山》中就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说法。《白虎通·婚嫁》进一步解释说:“男不自专取,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古人讲究明媒正娶,媒人(媒妁)是中国传统婚礼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社会上对媒人的作用异常重视,《礼记·曲礼上》中说得很清楚:“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男女无媒不交。”如果婚姻无媒,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也会遭到世人的耻笑。《管子·形势解》中说:“妇人之求夫家也,必用媒,而后家事成,”又说:“求夫家而不用媒,则丑耻而有不信也。”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
母国人皆贱之。”[2]媒妁奔走于前,父母批准于后,这是婚姻必须的也是最根本两个的两个要素,缺少任何一个婚姻都不能成立。《诗经·卫风·氓》就讲了这样一个无媒而不能成婚的例子:“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怨,秋以为期。”由此可以看出媒妁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多么的重要。在当时,不但有民间的私媒,还有官媒,《周礼·地官·媒氏》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焉。”《管子·入国》中也记载:“凡国都皆有掌媒。”在媒妁婚制下,婚姻的满意程度常决于媒人是否诚信可靠,传递的信息是否准确。
二、婚礼程序
据《仪礼·士昏礼》和《礼记·昏义》的记载,古代的婚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道程序,通称“六礼”。
()纳采 就是男方家长向女方献礼求婚的礼仪。在此之前,男方家长要先派媒人向女方提亲,称“下达”。在征得女方的同意后,才派使者前去行纳采之礼。采,即采择,就是选择其女为婚配对象。行纳采之礼用雁作礼物。“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行止成列也,传统婚礼明嫁取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
用死雉故用雁也”。在“六礼”当中,纳采、问名、纳吉,请期和亲迎皆用雁作礼物。在《仪礼·士昏礼》中详细地记载了这一礼节:“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入,至入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以宾升西面,宾升西阶,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授于楹间。南面,宾降出,主人降,授老雁。”
()问名 即问女子的姓氏名字。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3]目的是男方要将女方的姓名拿到祖庙里去占卜吉凶,以决定成婚与否。后世又将其演变为询问生辰八字,然后据以算卦合婚,如双方八字相冲相克,则婚事告吹。
()纳吉 就是男方在祖庙里卜得吉兆后派使者将好的结果告知女方,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至此,这桩婚事就算基本确定。后来唐代的“报婚书”、宋代的“过细帖”和近代的“传庚”、“换帖”等都是这项礼仪的衍变。
()纳征 又称纳币,就是男方向女方赠送聘礼。郑玄注:“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3]这标志着双方的婚姻正式确定,定婚手续的完成。由于纳征这一程序极为重要,因此,所用的聘礼也较其他程序要贵重得多。《仪礼·士昏礼》规定:士这一阶层的聘礼是“玄束帛、俪皮。”“玄束帛”就是深红和浅红的帛。《周礼·地官·媒氏》载:“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五
,即五匹,每匹二端,每端二丈。五两就是五匹十端二十丈。“俪皮”,就是成双的鹿。天子、诸侯和大夫的聘礼则要比士多一些。
()请期 就是男方把初步选定的迎取吉日通知女方,请女方决定。清人孙希旦在《札记集解》中解释道:“请期者,谓男方使人请女家以婚期,由男家告于女家。”“必请者,男家不敢自专。”以表示尊重女方的意见,如果女方不同意,就要重新择定吉日。
()亲迎 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到女家迎接新娘。关于这一礼仪,《仪礼·士昏礼》载:“主人爵弁,裳缁。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妇车亦如之,有衤炎。至于门外,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女次纯衣,立于房中南面,姆笄宵衣在其右,女从者毕玄,颖笄被颖黼。在其后,主人玄端迎于门外,西面再拜,宾东面答拜。主人揖入,宾执雁从。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西面。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妇从降自西阶。主人不降送。婿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御者代,婿乘其车,先俟于门外。”新娘到了夫家,还要要履行一些仪式,最主要的“共牢而食,合卺而”[4]牢是祭祀用的牛羊猪,“共牢而食”就是新郎新娘共同食用一牢之肉。“卺”就是瓢, ”就是用用酒漱口,把一个完整的葫芦分成两个瓢,夫妻各执一个,饭后用来舀酒漱口,称“合卺”,表示此后夫妻二个合为一体,相亲相爱。因
此后来亦称夫妻结合为“合卺”。“六礼”到了亲迎,成婚之礼并未全部结束。行过“共牢合卺”之礼后,对于女方来说,只是完成了成妻之礼,可以与丈夫同居,成为夫妻,但还必须完成成妇之礼,婚礼才算全部完成。成妇之礼包括两个重要环节,即拜见舅姑和庙见。在亲迎的第二天早晨,“妇沐浴,,宵衣以俟见。质明,赞见妇于舅姑。”拜见时,新娘要献枣和栗子于公公,献干肉于婆婆。如果结婚时舅姑已死,则在婚后三个月到祖庙去奠祭舅姑,称“庙见”。新妇只有在拜见舅姑和庙见这两项仪式完成之后,才能成为丈夫宗族中的一员,整个婚礼才算完成,否则,“女子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程序是为士这一阶层的贵族规定的,至于天子、诸侯、大夫的礼仪则因级别的不同而更加隆重豪华,一般的庶民则往往粗陋简单。
三、结婚年龄
关于中国古代的成婚年龄,文献记载很不一致,《周礼·地官·媒氏》载:“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上》规定:男子“三十曰壮,有室”,在《礼记·内则》中又规定:男子“二十而冠”,“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白虎通·婚嫁》对此解释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何?阳数奇,阴数偶也。”“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
充盈,任为人母。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生万物也。然另外一些同时期的文献记载与此却不一致。如《墨子·节用上》中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中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国语·越语下》中载:越王勾践为鼓励人口繁衍,下令越国“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比较上述记载,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古代婚龄男二十、女十五是较为可信的。中国古代是一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统治阶级,结婚年龄一般都比较早,如《左传·襄公九年》记载:鲁襄公送晋悼公,晋悼公问襄公的年龄,得知鲁襄公才年仅十二岁,便说:“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国君在这个年龄生子是合乎礼的要求的。高诱在《淮南子·汜论训》注中云:“国君十二而冠,冠而娶,十五生子,重国嗣也。”当然,十五生子也只是极个别现象,在《春秋左氏传》所记载的鲁国十二公中,只有鲁襄公、鲁宣公在十四五岁时结婚,鲁庄公因特殊原因在三十七岁才成婚外,其他九公的婚龄都在二十岁左右。鲁国历来被称为礼仪之邦,其各项规章制度都严格遵守周礼的规定,因此,他们的婚龄在当时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至于《周礼》、《礼记》所规定的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应是指结婚的最大年龄,《孔子家语·本命》曾记载孔子与鲁衰公的一段对话,
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公(鲁哀公):‘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而礼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许嫁有适人之道’。”因此,贾公彦在《周礼注疏》中引用王肃的话说:“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不待礼而行之,所奔者不禁。”至于孔子本人,也是在十九岁时就结婚的。
四、陪嫁制度
在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开始由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这个阶段大约到夏代就已基本完成。到了西周,已从礼法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左传·桓公十八年》曾指出:“并后、匹嫡、两政、偶国,乱之本也。”而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实行的仅是形式,实质上实行的应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礼记·昏义》对天子这样规定:“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一妻多妾制适应了当时宗法制度的需要,由此相应地建立起陪嫁制度,即在女子出嫁时,由其娣一人、侄一人陪嫁,作为夫的妾,这种制度又叫做“媵”。《仪礼·士昏礼》解释说:“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妻为嫡,媵为庶,一个男子只能娶一个嫡妻,然而媵却可以无数。一个人的等级不同,其媵的数量也各不一样,具体规定是:天子、诸侯,一娶九女。《白虎通·婚嫁》中指出:“天子、诸侯,一娶九女者何?重国广继嗣也。……一娶
九女,亦足以承君之施也,九而无子,百亦无益也。《王度记》曰:‘天子、诸侯一娶九女’”。怎么一娶九女,即娶一国,妻一人,媵二人。另由两同姓国各陪媵三人(三国之女及其娣侄),共九人,因此叫“一娶九女”《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白虎通·婚嫁》对媵国之间的尊卑也作了规定:“二国来媵,谁为尊者?大国为尊,国同以德,德同以。”从当时的文献记载来看,这种制度是得到普遍执行的。《诗经·大雅·韩奕》中云:“韩侯取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左传·成公八、九年》记载鲁国伯姬嫁宋共公,鲁国的同姓国卫国和晋国均“来媵”。就连异姓国齐国也想来媵,杜预注:“无传,媵伯姬也。异姓来媵,非礼也。”这是不合乎礼的要求的。另个还有一种说法是天子一娶十二女。《左传·成公十年》何休注曰:“唯天子一娶十二女。”《白虎通·婚嫁》亦载:“或曰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万物必生也。”卿大夫、士一娶三女(一妻二妾)。《白虎通·婚嫁》曰:“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士这一阶层也是一妻二妾。如《仪礼·士昏礼》载曰:“女从者毕玄。”郑玄注:“女从者,谓侄娣也。”贾公彦疏:“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即此女从,故云女从者谓侄娣也。”由此可以说明,士这一阶层也是侄娣相媵,一娶三女。这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是西周和春秋时期宗法制度下特有的产物,这既是宗法制度的需要,又是远古时期对偶婚习
俗的遗留。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到近代都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