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一、概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二、律师执业资格
1. 律师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律师执业资格,且没有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2. 律师应当不受刑事处罚,并未被终身禁止执业。
3. 律师应当接受相关法律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律师职业操守
1.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法律尊严。
2. 律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客户保密,并维护客户权益。
3.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4.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职业操守,不得参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5. 律师应当团结同行,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律师团体形象。
四、律师执业守则
1. 律师应当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维护法律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 律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存有歧视行为、偏颇态度等。
3.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干扰,绝不随意调换主意。
4. 律师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5. 律师应当勇于捍卫正义,不得出尔反尔,不得违法乱纪。
五、律师职业素养
1. 律师应当注重自身修养,提升个人素质和专业素养。
2. 律师应当严格自律,杜绝贪腐行为,坚决抵制腐败现象。
3. 律师应当注重团队合作,不断学习提升,共同进步。
六、律师责任与义务
1. 律师应当尊重职业操守,恪尽职守,不得敷衍塞责,懈怠失职。
2. 律师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
3. 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得变换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七、结语
律师从业资格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仅是律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也是维护行业形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法治进程的必要条件。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做到自律自循,为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愿全体律师共同遵守,并不断提升自身素养,为法治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