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律师从业资格证
公布日期
2008.10.19
施行日期
2008.10.19
文号
主题类别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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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省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2008年10月19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教育培训计划、内容、方式,选聘师资教授课程,负责与省级律协业务培训协作,配置培训资源等事宜。
  第三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法律实务培训;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律师管理实务培训以及涉外进修、学历教育、专业资格教育等。
  第四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含有关司法解释);
  (二)律师专业技能知识和管理实务;
  (三)与律师从事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
  (四)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
业纪律方面的规定等。
  第五条 在本省注册的执业律师(包括兼职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律师申请年度考核,应当提交已参加规定课时培训的证明。
  第六条 河南省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发布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要点,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并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省、市两级培训的方式进行。
  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律师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和全省各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并向各市律师协会提供不少于24课时的全省统一培训资料,推荐不少于16课时的授课老师。
  各市律师协会受省律师协会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律师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市律师协会根据省律师协会年度培训计划制定的具体培训方案和课时安排,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根据执业律师行业特点,律师继续教育培训采取专门培训和业务研讨相结合的办
法进行。
  第九条 执业律师可以选择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省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委托地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鼓励执业律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凡读法律专业本科、研究生、双学位、博士学位及省律协认可的培训、留学的,在读期间视为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鼓励执业律师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法律业务进修和国家、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讨,参加进修和研讨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律师撰写业务论文,执业律师撰写并发表业务论文,也可以折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参加业务委员会研讨并在研讨会上发表的论文,在折算学时时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按下列规定折算:
  (一)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按全国律协颁发的学时证明据实计算;其他全国性的涉及律师业务的培训,凭参会证明和举办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计算。
  (二)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每天按八个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四个学时计算。
  (三)参加业务委员会研讨活动,全国性的业务委员会一天按八个学时计算,以该业务委员会会议参会证明和课时证明认定;省、市业务委员会以实际研讨时间按一天八个学时计算,并依业务委员会公开发布的会议纪要中确认的参会人员认定。
  (四)撰写专业著作或者论文,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每千字按四个学时计算。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在省级非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全国律师业务研讨会采用的,每千字按二个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应为律师制发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登记证。用以记载、证明执业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应提交的证明之一。
  未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省市律师协会每年应将律师继续教育开支列入预算。律师事务所应当提留继续教育基金,用于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律师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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