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律协〔2015〕6号
各市律师协会、义乌市律师协会:
《浙江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原规定已经开始的实习,实习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实习登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实习申请表》、《实习人员登记表》等表格可从“神州律师网”下载。
请你们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9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3月8日浙江省律师协会
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集中培训
第五章  实习管理与实务训练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七章  实习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为律师行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颁发之日起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省、市律师协会根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律师从业基本要求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为我省律师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省、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所确定的目标、方针、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有机结合的管理工作机制。律师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集中培训;
(三)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停止实习决定、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异议进行复核;
(四)对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予以备案,并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五)监督检查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
(六)授权市律师协会负责当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七)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二)审核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
(三)办理实习人员审核登记,管理、发放《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指导实习人员实务训练;
(四)监督、检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根据需要协调实习指导律师的安排;
(五)依授权负责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公示;
(六)省律师协会委托及其他应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上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计划;
(二)提交实习人员实习登记申请;
(三)承担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保障实习人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出具实习人员实习鉴定;
(六)其他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实行导师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律师执业观;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