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行政处罚情况整理
证监会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趋严,近期,又有律所等中介机构因为在IPO、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反《证券法》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会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则会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鉴于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文相对零散、很难直接引用参照,本次理脉基于先前整理的行政处罚案例和违规事由,结合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则,形成本文研究成果,以供证券律所参考。
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
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从近几年证监会对中介机构违法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监管层显著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追责力度。《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下简称“执业规则”)指出,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而工作底稿内容中又包含了律师对委托人递交的材料、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核查验的记录
以及结合审核结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这两大项业务的相关记录。
实践操作中,证监会在判断律师在IPO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时,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执业,二是在发表法律意见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获取足以支撑发表意见的证据材料。
综上,结合违法事实认定,理脉将从查验程序、发表结论性意见、整理工作底稿三个证券业务在下文中分析。
对于律师事务所不同的证券业务的具体要求
▎查验程序
1.律师从其他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才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抄录、复制的材料,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反映在实践操作中,涉及其他机构经手的业务审核,律所在个别事项上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在之后的审核查验的过程中,律所需要针对以下几个事项提高重视程度,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不能仅从其他证券机构处搜集核查工作成果,例如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相关访谈等,律师应亲自参与,独立形成核查结果和判断;
对发行人的交易合同进行审验的过程中,不仅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从发行人处调取合同,也应在必要时采用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等多个方法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同时还要注意相关合同前后是否有格式变化、单据不一致等可疑情况,及时发现虚构合同、合同等风险。
参考案例: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等)〔2017〕70号
违法事项: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违法行为: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东易所对访谈记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2014〕22号
违法事项: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违法行为: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竞天公诚存在通过天丰节能获得天丰建设的购销合同,竞天公诚存在未亲自去天丰建设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访谈的情形。工作底稿中没有律师前往天丰建设现场调查的工作记录、访谈笔录及合同或相关财务账簿信息。在查验程序尚未充分履行,待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竞天公诚对于天丰节能协调天丰建设所提供合同未采取进一步的手段进行查验。
2.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执行核查验证的整个流程依据《执业规则》第九条规定:
(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律师从业资格证(2)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参考行政处罚做出的违法事实认定内容,监管层会中重点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工作底稿中以下几点内容:
应制作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对核查验证后收到的反馈上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应进行审慎核查和验证是否存在发行人虚构销售的事实;
对于发行人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
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参考案例: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等)〔2016〕108号
违法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
违法行为:中银律所在为振隆特产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没有编制查验计划。
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2014〕22号违法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未编制查验计划
违法行为:截至调查日,律师未编制查验计划,在律师电脑中存储的历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仅列出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
▎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法律工作报告
1.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都应制作成工作底稿留存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依据《执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参考案例:
(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等)〔2017〕70号
违法事项:未指派律师编制查验计划
违法行为:经查阅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发现东易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欣泰电气项目编制查验计划,未发现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记录。2.法律意见书内容及格式都应注意披露完整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对于核查的内容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出现虚假记载情况
依据《执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依据《编报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