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1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小成易树龙姚彬
【审理法官】刘小成易树龙姚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某;江某
【当事人】安某江某
【当事人-个人】安某江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安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安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12 10:05:51
安某、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民终10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某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安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小成
审判员 易树龙
审判员 姚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琪
书记员严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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