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顺文与崔德权、唐咸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谭耀文图片【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19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
【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顺文;崔德权;唐咸耀
【当事人】唐顺文崔德权唐咸耀
【当事人-个人】唐顺文崔德权唐咸耀
【代理律师/律所】王利荣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利荣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利荣陈仕华
【代理律所】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顺文
【被告】崔德权;唐咸耀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中止执行(执行中止)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唐顺文提供的保证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唐顺文在借条上载明:本人愿意为唐咸耀担保此笔借款。如唐咸耀不能偿还此笔款项,本人愿意代他偿还。该表述表明唐顺文愿意为唐咸耀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是在唐咸耀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借款到期,唐咸耀未偿还借款时,唐顺文就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唐顺文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审法院认定唐顺
文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并判决唐顺文对唐咸耀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唐顺文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唐咸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崔德权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变更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唐咸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崔德权借款利息62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份止,2020年4月份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崔德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审被告唐咸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上诉人崔德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1:5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咸耀、唐顺文因承包江永县上江圩镇建筑立面工程
风貌改造项目需资金周转,向崔德权提出借款,崔德权认为唐咸耀、唐顺文可以用项目工程资金偿还,遂用房屋抵押贷款后,于2018年4月4日借款400000元给唐咸耀,约定借期6个月,三个月付息一次,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唐顺文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署保证意见:本人愿意为唐咸耀担保此笔借款,如唐咸耀不能偿还此笔借款项,本人愿意代他偿还。2018年4月5日崔德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400000元转至唐顺文妻子肖思华账户。几个月后,崔德权发现唐咸耀并未将借款用于工程项目,遂要求提前还款,于是,唐咸耀分别于2018年8月5日归还本金200000元、8月25日归还本金100000元,期间,经肖思华给付崔德权利息6000元,尚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经崔德权多次催讨,唐咸耀至今仍未归还。崔德权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唐咸耀因上江圩镇建筑立面工程风貌改造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崔德权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唐咸耀虽然经崔德权催讨提前归还了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给付利息6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至今仍有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未给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崔德权诉请归还尚欠的本金1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5日起至8月份止、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份起至2020年3月份止的利息62000元(
已核减已给付的6000元利息),以及之后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问题,唐顺文作出了,若唐咸耀不能偿还借款,其本人愿代为偿还的保证承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本案应属在保证期内,且依据保证内容唐顺文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唐咸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崔德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唐顺文承担连带责任;二、唐咸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崔德权借款利息62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份止,唐顺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20年4月份后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唐咸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顺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唐顺文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崔德权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
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唐顺文对唐咸耀与崔德权之间借款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唐咸耀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唐顺文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唐顺文承担保证责任明显错误。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唐顺文对本案借款的担保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唐顺文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唐顺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唐顺文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唐顺文与崔德权、唐咸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1民终19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顺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荣,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咸耀。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顺文因与被上诉人崔德权、原审被告唐咸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5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顺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唐顺文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义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崔德权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唐顺文对唐咸耀与崔德权之间借款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唐咸耀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唐顺文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唐顺文承担保证责任明显错误。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唐顺文对本案
借款的担保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唐顺文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唐顺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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