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6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41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唐亚飞熊伟
【审理法官】郭伏华唐亚飞熊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谭耀文图片【当事人】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陈博文
【当事人】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陈博文
【当事人-个人】陈博文
【当事人-公司】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陈博文
【权责关键词】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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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3:26:58
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陈博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民终41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金星北路一段2号恒晟世贸中心A座201、30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缪优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博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沙橘妍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唐亚飞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康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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