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1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树良许卫邹凤丹
【审理法官】陈树良许卫邹凤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王贻俊
【当事人】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王贻俊
【当事人-个人】王贻俊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勇文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虞建波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勇文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虞建波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勇文虞建波
【代理律所】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
【被告】王贻俊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瑞源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瑞源公司是否需向王贻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分析如下: 首先,虽王贻俊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了辞工申请书,但瑞源公司并未为王贻俊办理相关手续,王贻俊也继续在岗工作持续至2020年4月8日。在此期间,双方并未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其次,瑞源公司主张是依据王贻俊于2020年4月8日签署的辞工申请书才解除与王贻俊的劳动关系,却未能提交王贻俊于2020年4月8日签署的辞工申请书。最后,瑞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制作工资表时附加“辞工”字眼,迫使王贻俊只能选择结算工资及辞工,或者不结算工资及不辞工,明显不妥,亦不能以此证明系王贻俊主动提出离职。综上,瑞源公司在没有收到王贻俊辞工申请
书的情况下,便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应当向王贻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对此认定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瑞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6:40:50
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与王贻俊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民终11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村百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文,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伟,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贻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建波,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瑞源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贻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瑞儿照片原告诉称 瑞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瑞源公司无需向王贻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7200元;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王贻俊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瑞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并支付王贻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7200元;二、驳回瑞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瑞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50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 瑞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瑞源公司无需向王贻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7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王贻俊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瑞源公司从未提出辞退王贻俊,是王贻俊自己单方提出辞职。2020年4月8日,王贻俊向瑞源公司要了一份《辞工申请书》,并称还是要辞职。当时拿走的那份《辞工申请书》是瑞源公司已经盖好章的空白辞工书(因为公章经常不在,所以瑞源公司有盖好章的空白辞工书备用的习惯)。之后瑞源公司开始正常为王贻俊办理离职手续。截至2020年4月10日,王贻俊在瑞源公司做好的《瑞源20201,2,3,4月份辞工工资表》签字确认。瑞源公司确实存在疏忽,因为当时王贻俊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人事部管理疏忽未发现其没有交回前述《辞工申请书》,随后继续为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直至仲裁阶段,其向仲裁庭
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4月8日的“辞工申请书”复印件,但从该复印件可以看出就是瑞源公司当时给王贻俊的那份《辞工申请书》,但已经被手动改为“辞退申请书”,且王贻俊也没有原件。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申请书的原件,则不应采信其真实性。即王贻俊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瑞源公司单方辞退的,相反,瑞源公司提交了《瑞源20201,2,3,4月份辞工工资表》,抬头明确为“辞工工资表”,并有王贻俊的亲笔签字确认。而之前其他月份的工资表抬头均不是写“辞工工资表”,该份证据能直接体现是王贻俊单方辞工,而非瑞源公司辞退。王贻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辞工”不是其意思表示,则其不可能在如此重要的文件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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