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秦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秦俊杰杨紫分手是真的【审理法官】张勤缘 
【审理法官】张勤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秦岚 
【当事人】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秦岚 
【当事人-个人】秦岚 
【当事人-公司】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乔云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云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云璐孙荆 
【代理律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告】秦岚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太原麦西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太原麦西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秦岚系演员,能够通过广告代言等活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其肖像权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太原麦西公司未经秦岚本人同意,使用其剧照,剧照亦为肖像权的载体之一,太原麦西公司的行为导致秦岚的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部分受损,其行为构成对秦岚肖像权的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
值难以准确计算,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秦岚的知名度、太原麦西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秦岚肖像的数量、范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对太原麦西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和应当赔偿秦岚的经济损失及确有必要的维权成本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8:59: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秦岚系演员。太原麦西公司系“麦西美容整形医院”(以下简称涉案)的帐号主体,号为×××。秦岚为证明太原麦西公司侵权,
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564号公证书,公证过程显示:1.涉案的帐号主体是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2.涉案于2018年8月17日发布标题为《  6个娘娘仨整容,宫女都整成网红!》的文章,其中含有10幅秦岚肖像;3.在上述文章尾部载有太原麦西公司的宣传标语、二维码等经营性信息;4.上述文章作者为“麦西整形美容医院”。此外,该公证书还对其他三家公司的三篇文章进行了公证。秦岚为证明涉案图片系本人肖像,其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业价值,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件及代言品牌截屏。秦岚为证明维权合理开支,提交一张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和一张9000元的律师费发票,本案律师费主张3000元,主张公证费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秦岚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秦岚主张的侵权图片与秦岚肖像的同一性。太原麦西公司在其官方中使用多幅秦岚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太原麦西公司及整形项目,具有商业使用性质。该使用行为侵害了秦岚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侵权行为应具备四大要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为侵犯名誉权之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之认定,应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并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之特殊性,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等损害名誉的行为,并将不当言论宣扬至不特定的第三人,从而致使受害人的社会地位遭到贬损,社会评价受到不利影响。本案中,太原麦西公司通过所发表的文章系炒作明星美容吸引关注,但并无其他对秦岚形象或名誉贬低的内容,秦岚亦未举证证明太原麦西公司的行为导致了秦岚社会地位遭到贬损、社会评价被降低,故秦岚以太原麦西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太原麦西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秦岚要求太原麦西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一审法院考虑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秦岚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作为女演员,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太原麦西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秦岚的知名度、太原麦西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秦岚肖像的数量、范围、用途、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秦岚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在必要限度内承受媒体报道及公众评价,报道及评论以不损害人格尊严,以不违反善良风俗为限。太原麦西公司在公
众号上公开发表文章,对女演员的外貌进行评价虽属不当但仍属于公众人物容忍的范围之内。秦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提供精神遭受损害的证据支持,秦岚并未提供证据,故对秦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权成本,秦岚在发现太原麦西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系为了维权采取的合理行为,因同时取证四篇文章,故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关于律师费用,秦岚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但未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律师费用,鉴于庭审中也确有律师出庭,故一审法院予以确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麦西美容整形医院”的涉案中连续3日刊载致歉声明,向秦岚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一审法院将依据秦岚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秦岚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3300元,共计28300元;三、驳回秦岚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太原麦西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驳回一审判决;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第二项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过高。首
先,上诉人虽然在涉案中使用了被上诉人照片,但是上诉人使用照片数量少,仅有33人关注,基本都是员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造成的影响范围很小;其次,上诉人在上发表的文章并未被多人阅读、分享,仅是内部员工进行传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侵权及过错程度很小;最后,上诉人所在地区经济一般,上诉人并未通过被上诉人的肖像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也没有对被上诉人的肖像进行任何诋毁,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000元过高,维权成本合理开发3300元被上诉人也没有依据和理由证明应由上诉人承担,因此应当驳回一审判决。    综上所述,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秦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民终4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88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秦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云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原麦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麦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太原麦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云璐,被上诉人秦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