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凯华,李宣霖与魏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27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红莉宋亮王珂 
【审理法官】杜红莉宋亮王珂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丁凯华;李宣霖;魏俊涛 
【当事人】丁凯华李宣霖魏俊涛 
【当事人-个人】丁凯华李宣霖魏俊涛 
【代理律师/律所】史龙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李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李思奇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龙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李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李思奇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龙青李祎李思奇 
【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丁凯华;李宣霖 
【被告】魏俊涛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维持原判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1 13:57:54 
丁凯华,李宣霖与魏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12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凯华,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宣霖,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
     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涛,男,1986年11月15日
     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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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理人李思奇,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凯华、李宣霖因与被上诉人魏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2月13日
     ,丁凯华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魏俊涛借款并签订借据,约定:魏俊涛向丁凯华出借26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9年12月13日
     至2020年12月12日
     。魏俊涛将借款划入李宣霖账户。借据
     第五条约定,借款人采取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分一期偿还和支付应付款,当期应还款额338000元。该条中的
     “叁拾叁万捌千”和“338000元”系魏俊涛手写内容,魏俊涛称系签署借据时书写,丁凯华、李宣霖主张该内容系魏俊涛事后添加,签署借据时无此内容。
     借据签订当日,丁凯华和李宣霖向魏俊涛出具收条及承诺书,收条记载:今收到魏俊涛发放贷款26万元。李宣霖、丁凯华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收条上签名捺印。承诺书记载:李宣霖
、丁凯华向出借人魏俊涛提供的抵押物在担保期间遇到司法查封或设定其他他项权利本人自愿认可出借人处置抵押物并一并清偿该抵押物上的所有司法查封或他项抵押,如不足以清偿本人愿意对下欠款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该承诺书下方手写部分备注:还款方式一年内分12期,从2019年12月最后一天至2020年11月最后一天(以汉神公户转出给丁凯华时间顺延20分钟内)到付为准。李宣霖、丁凯华在承诺书中签名捺印。借据中虽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但双方一致认可借款利率为月息2.5%。
     借据、收条及承诺书签订后,魏俊涛于
     2019年12月13日
     以其银行尾号为2483的账户分六笔向李宣霖各转款4万元、4万元、2万元、4万元、4万元、2万元;
     2019年12月14日
     以相同账户分两笔向李宣霖各转款4万元、2万元,共计转款26万元。丁凯华、李宣霖收到借款后,于
     2019年12月31日
     归还21666元,此外,再未归还过分文。魏俊涛自认已归还的21666元,其中支付利息6500元,归还本金15166元。丁凯华、李宣霖主张归还的全部是本金。
     魏俊涛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丁凯华、李宣霖偿还借款本金244900元;2、丁凯华、李宣霖支付以本金2449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1月12日起
     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丁凯华、李宣霖承担。丁凯华、李宣霖共同辩称:一、其二人经魏晨介绍与魏俊涛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
     第五条为空白。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26万元是本息合计,其中20万元是本金,6万元是一年的利息;二、魏俊涛分别于
     2019年12月13日
     ,2019年12月14日
     向李宣霖转款10万元和16万元,合计26万元。其在
     2019年12月13日
     收到10万元的当日即从银行取现以现金方式向魏俊涛归还6万元,故魏俊涛虽向其转款26万元,但其实际收到借款20万元;三、魏俊涛系职业放贷人,约定利息过高,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其不应支付利息,仅应归还本金,且归还本金中应扣除其已归还的21666元。
     丁凯华、李宣霖为证明实际收到借款20万元,借据中记载的26万元系本息合计,提供了银行流水及丁凯华与魏晨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显示,
     2019年12月13日
     ,李宣霖收到魏俊涛转款后向丁凯华转款8万元,当日,丁凯华从柜台取现8万元。丁凯华以此主张其取现后将6万元现金交付给魏俊涛,实际收到借款应为20万元。对此,魏俊涛不予认可,丁凯华、李宣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事实。聊天记录内容有诸如
     “你这个月必须给还21666”、“我又不是让你还64998”“我现在也没有说不还那21666”等内容,丁凯华、李宣霖以此证明借款分十二期归还,每月还款21666元,本息合计即26万元。审理期间,魏俊涛申请诉讼保全,并以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交纳保全费1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