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本文来自田参军律师新浪博客
拒绝主观揣测,还原事实真相
——就李某某等被控案与陈枢律师商榷
西谚说,“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大半个世界。”更何况,有时候,有些真相,天生难以公布于众,注定只能被封存在狭小的密室里。
李某某等涉嫌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已经过去将近七个月了。因为具有“名人之后”、“未成年”和“”等等敏感因素,社会舆论一开始就牢牢地聚焦在这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又因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强势介入,企图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于是,各种谣言随风而起,甚嚣尘上。
梁博内幕按说,因为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本案的诸多信息都是不能对外公开的。事实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尽力保护各涉案人员的
相关隐私,尤其作为审判机关的海淀法院,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地向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员讲解相关法律,强调庭审纪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还是透过不为人知的渠道,一点一滴地不断地向社会渗透。更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这些被“走私”出来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头换面,或者借尸还魂等等,改造成了谣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遗毒深远。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却故意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到处捏造和散布对自己有利的谣言,抹黑对手,混淆视听。
现在,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不日即将公开宣判。但与此同时,各路人马的造谣生事也在快马加鞭,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现在,社会上对这个案件的认识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这种模糊混乱的状态,令大众感到越来越恼火,越来越厌倦。
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某门户博客中,发表了《关于对李某某被控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在该文中,陈律师开宗明义地指出,他的写作目的是“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后面的行文中,陈律师却身不由己地偏离了案件事实,情不自禁地进行了大量的假设和揣测。
该文一出,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影响,关注本案的人们纷纷围观。然而,除少数人鼓掌喝彩,
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本律师就李某某等被控案与陈律师进行商榷,同时也破例对案件事实进行适度披露,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正还原事实真相。
鉴于陈律师的文章存在内容冗长,结构松散,逻辑混乱等情况,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师对陈律师的多达26项的观点进行概括,提炼出如下几个主要观点,重点与陈律师商榷。
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动要求嫖娼?
陈律师在文中提到,“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小之事,”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晚在李某某在与张某某打电话联系包房的时候,已经明确向张某某提出要安排。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给格落勃的外联经理张某某打电话,电话的大概意思就是我们几个去你那里玩,有没有地,有没有得”
陈律师说“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女子墨和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唱,勾引
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李某某主动要求张某某安排的。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进入包房后,李某某问张某某这里有没有陪唱的,有的话给叫几个。”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时是李某某主动向张某某提议要被害人杨某某出台。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1日供述,“在我回到包房后我曾听见李某某问张某某这个女孩儿(指被害人杨某某)能不能出台,李某某的意思是想把这个女孩儿带走。”
由此可见,李某某等当晚去夜半酒吧,并不是单纯地聚会,背后还隐藏着深层的目的,即先物合适的女孩子,然后将其带出,最终不择手段地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李某某等是否主动邀请吃饭?
陈律师说,“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女子墨和女婷婷,但是张某某他们在酒吧内经过碰头密谋后,执意追随未成年人等出
台。”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晚张某某之所以带被害人杨某某同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完全是李某某主动邀请的结果。比如,同案犯魏某某(大)在2月22日供述,“李某某骗被害人杨某某说婷婷一起出去吃饭,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婷婷她们换了衣服出来,李某某不喜欢婷婷,没有让她上车。”
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等一起出去吃饭,并不是为了所谓的主动出台,而是被李某某等设计欺骗所致。
三、李某某等是否与被害人杨某某谈过性交易?
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时候,公诉人和本律师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逐个讯(询)问,五名被告人都明确承认,他们在事发当晚,都没有询问过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愿意出台,更没有对其出台的价格进行丝毫的谈判或约定。非但如此,就连张某某也明确表示,他从来没有询问过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愿意出台,更没有代表李某某等人,就出台的价格与其进行任何的谈判或约定。
四、李某某是否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
陈律师认为,“李某某没有为发生性行为而实施暴力”。其理由为“由于被害人一直是主动出台,因此李某某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没有任何动因,未成年人等对所谓被害人实施暴力与生活逻辑明显不符。”但事实恰与此相反。
比如李某某2月25日亲自供述,“我和张某某(同案)还有王某先是摁着她并且捂住她的嘴,我们还说,你这个别闹了,装什么清高,后来我和王某、张某某(同案)就抽了她几个嘴巴,不让她喊,后来她就不太喊了”。再如李某某3月8日亲自供述,“问:在电梯里你为什么打这个女子?答:在电梯里面因为她骂了我,我才打的她”。
五、被害人杨某某是否是酒吧职业女?
陈律师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是酒吧的职业女”,是不正确的。事实上,被害人杨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且利用课余时间在北京某公司兼职做行政秘书。
被害人杨某某在学业之外,工作之余,有时候为了减轻压力,有时为了释放情绪,有时为了认识朋友,时不时到涉案酒吧玩。在泡吧的时候,有时候是自己一个人玩,有时候经熟人介绍,会结识一些的朋友,也会和新朋友们一起聊聊天,喝喝酒。但被害人杨某某平时的绝大
多数时间都忙于学习和工作,不是被害人杨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被害人杨某某在公司的工资为每月五千元,足够其日常花销,所以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必要通过来获取生活来源。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尽管客观上存在陪朋友喝酒的情况,但与其平时的学习和工作相比,前者所占用的时间相对有限,发生的次数也相对较少,而且她也不以为经济来源。所以,虽然有人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提出质疑,但丝毫不能改变她既是学生又兼职打工的客观事实;尽管被害人杨某某有时候会和新结识的朋友们一起喝酒,但并不能就此认定她的身份是职业女。如果有人一定要将其认定为职业女,那这就如同将偶尔载熟人或朋友拼车的私家车认定为非法营运的黑车一样冤枉和不公。
退一步说,纵然本案被害人杨某某真地是某些人所理解的职业女,但我国宪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生命权,且这种保护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变。所以,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不影响本案五名被告人罪的构成,不影响对他们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是否蓄意设局?酒吧高管是否参加?
陈律师认为,本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但遗憾的是,陈律师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设想的“案中案”,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
证实其对“布套设局”的怀疑。
事实上,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也的确没有进行设局的预谋。试想,两个涉世不深,尚在半工半读的学生,如果明知李某某是著名歌唱家、将军李双江先生的儿子(陈律师就是这么认为的),那他们需要多么强大的后台支持,需要多么大的胆量才敢去干这桩近乎虎口拔牙的买卖。两个半工半读的学生、普通平民的孩子既没有能力事前预谋设局,更没有胆量招惹一个将军之子、一个权贵家庭。
陈律师还认为,“部分酒吧高管参加”。但同样遗憾的是,陈律师又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完全凭借自己主观推测和猜想。因为陈律师不能证明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有设局的故意,“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他更不可能证明部分酒吧高管参加原本不存在的。事实上,无论是张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还是酒吧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没有李家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的行为。事后的报案及交涉均符合生活常理、案的特殊性及受害人的心理活动规律。
七、张某某赠送的黑方洋酒是否与本案有重大关系?酒吧内唱爱情歌曲是否为勾引未成年人?
陈律师认为,“黑方洋酒与本案有重大关系”,原因在于,“律师怀疑酒吧张某某在酒里下了之类”。同时,陈律师还认为,“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如果说陈律师前面的质疑,虽然都没有事实根据,但多少还与常情常理沾点边,可他的此两处质疑,就不仅没有事实根据,而且彻底背离了社会常识,沦落成彻头彻尾的主观臆想。张某某为了增进与李某某等之间的联系,主动赠酒,这很显然是个善意的举动。可到陈律师这儿,就成了借机要对李某某等下药的恶行。这正应了那句老话,“好心被当成驴肝肺”。你说人家酒里下药,又有什么证据?是酒里检测出春药或是被告人体内检测出有药?况且,五被告没有一个人供述其喝了张某某送的酒后欲火中烧或是情欲大增。这种毫无根据的臆想,怎么能成为一个信守法律和证据的专业律师之辩护词的组成部分呢?
至于将唱爱情歌曲等同于勾引未成年人,更是是霸王逻辑。难道满大街播放的爱情歌曲都是在勾引人?把正常的爱情歌曲与罪恶的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是何等的荒谬?何等的不合时宜?
八、被害人杨某某头部是否受伤?
陈律师认“对所谓被害人头面部的轻微伤明显存疑,”言外之意,即不认可被害人杨某某因被李某某等而头面部受伤。
首先,根据上面李某某自己供述,已经明确证明李某某等人在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反复殴打过被害人。其他被告人也证实王某等殴打过被害人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