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父子》中对郭龙成立犯罪的案例分析
作者:***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0期
【关键词】预见能力;伤害过意;注意义务
最近由张国立,刘若英主演的《半路父子》在各大荧屏上热播,其中的情节一波三折,扣人心弦。而对于其中,电视剧认定郭龙犯罪的问题,我不敢苟同。
电视剧中罗小列和陈浩然打架,混乱中陈浩然从楼梯摔落致死,在电视剧中处理的结果是罗小列无罪释放,而作为劝架和试图拉开打架的郭龙却成立犯罪。虽然在电视剧中,对于郭龙的犯罪的罪名并未描述,但是我认为,郭龙在此次打架过程中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罗小列与
陈浩然打架过程中,郭龙见状去阻止,在拦阻的过程中,罗小列用脚踹陈浩然,却无意揣在郭龙身上,郭龙受到力的作用,无意识的推了陈浩然,陈摔向楼梯坠楼而死。
梁博内幕 如果按照电视剧的情节认定郭龙犯罪的话,那也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那我就从此罪名的理论知识出发,来推翻认定郭龙犯罪的不当之处。
首先,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他人死亡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构成要件分析:
1. 客体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对象是人,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在实际情况下,郭龙确实导致了陈浩然的死亡,侵犯了陈的生命权。
2. 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是致人死亡。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由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他人死亡。过失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造成了实害结果,而本案中,也毫无疑问存在着死亡的结果,并且,郭龙的行为与陈死亡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因果关系。
3. 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致人死亡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当时应该能意识到但是实际上却没有意识到,或者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通常以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统一,并以主观标准为主。行为人在行为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这种义务是以一般正常理性人的标准判断的。也就是说,预见的标准以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文化知识水平,特别是所从事职业的职业规范和生活经验,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具体分析他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综合以上这些,才能正确判断该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见的标准。根据生活经验来参考预见的标准,对此有学者质疑,认为这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陈兴良教授对此予以反击,他指出,“罪刑法定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立法者采取空白要件的方式作出规定,司法者据此
加以填补,这是立法赋予的司法裁量权,司法机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来判断是否应当预见不违反罪行法定”。
预见义务包括结果的预见义务和结果的回避义务,应该预见到结果并且避免这一结果,却违反了这一义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这时就成立过失。
对于此案中的郭龙,根本不存在过失,首先,他并未参与打架,他只是作为好朋友来进行阻止打架的。其次,他并没有主动去推被害人陈,他是受到罗小列的脚踹,而无意识的推向陈,在整个过程,他是被动的,并没有主观意识的主导,最后,行为人没有注意义务,没有预见的义务,他没有参与其中,主观上没有注意义务,造成陈死亡的结果,并非郭龙的过失行为,因为并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
可能在电视剧中想要表达的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郭龙在其中扮演着富裕孩子,其父又使用各种手段帮助,自己的孩子逃脱犯罪,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认定其一定构成犯罪的依据,也不能成为电视剧、电影不注意细节的理由。因为电视剧和电影在生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百姓众接受法律知识极为关键的渠道,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而这种关心离不开媒体的传达。媒体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所以在审核
电视剧时,应该考虑到其中的法制教育,比如,在一些电视剧中演到,失踪的孩子只有超过24小时才能报案,这种说法是极其错误的,影响也是极其大的,它的危害相当严重。电视剧表明失踪孩子的父母只在24小时后才报案,这是错误的,事实是失踪的儿童可以立刻报案。在第一时间报案,对于孩子的救助机率大大增加,24小时后才报案会延误救人的最佳时机。希望电视剧的负责人应认真考虑法律问题在其中的运用,因为这不仅仅是一部电视剧,更是法律宣传的重要渠道。把好法律关,让公民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守法,实现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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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姜伟.犯罪过失的认定[M].北京:众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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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黎灏.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之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
作者简介:侯志伟(1989.08- ),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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