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又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又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同时具备了这两种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它依据上述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注:第四十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谢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或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2、对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的,其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3、对纳税人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其行为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对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属虚伪纳税申报,如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依偷税行为论处;(按六十三条处理,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如未形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不按偷税论处,按依《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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